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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侵修法 台檢長:年齡界定須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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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最高法院7日劃分出性侵「7歲以下」幼童判重刑的分野,為近來多起兒童性侵事件再添爭議,對年齡、重刑是否修法,法務部10日舉辦公聽會,讓議題能被公眾討論,廣受重視,凝聚各界意見。

民國88年,全程參與修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說,當初修法,法律就已認定14歲以下的兒童没有性行為的同意能力,所以刑法第221條訂定「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刑度也同強姦罪。而第221條對被害人的「意願」並未有任何琢磨,這也是此次引發爭議的問題。

她提出質疑說,當被害者為自保而表示「我願意配合,只要不要加害我!」這叫同意嗎?她說,應該要從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壓抑造成被害人意識自由來判斷。

而交大法學教授林志潔表示,有没有性侵,最核心的保障即是性「自主的意願有没有被違反」,只要違反意願,加害人在被害人身上留下迫害人的行為就應加重刑責。

林志潔強調,法律已訂定14歲以下男女没有性行為的同意能力,也是在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很重要的要件。她也贊同修法限縮法官裁量刑度。

民間團體家扶基金會建議,司法正義、友善法庭,建立安全環境讓遭性侵兒童能安心的出庭。而婦女基金會董事長潘維剛則建議,至少應把加重強制性交的被害人年齡提高到12歲。

強化家庭學校的性教育

一位中原大學的學生則認為,實際上並非14歲以下的男女没有性自主能力。她說,性的話題已充滿在社會大環境,他們多少也受到影響,不表示他們没有自主能力。保護兒童更實質的工作應該是預防勝於治療,何謂性?什麼是侵害?學校及家庭的性教育很重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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