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侨民参加全民健康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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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依据健保法第10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4个月的本国人,及持居留证住在台湾地区满4个月的外国人,无论是大人或小孩、男女老幼、有工作或没工作,依法都要加入全民健保。但是曾经有参加过健保者或在台湾地区工作的受雇者,参加健保不受4个月的限制。

◎丧失投保资格规定

健保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人不可以投保,已经投保的人,必须退保:
1.在监狱里服刑或接受保安处分、管训处分执行的人,但其执行期间在2个月以下的人,或接受保护管束处分的人除外。
2.失踪满6个月的人:如因遭遇灾难失踪,可以从灾难发生的当天起退保。
3.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户籍迁出国外、在台居(停)留期限届满的人。

◎投保身份的顺序

健保法第12条及第14条规定,有工作的人应由工作单位办理投保;没工作但可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投保的人,应到配偶或直系血亲的工作单位,以眷属身份办理投保;没有工作而且没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时,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投保。

◎出国停复保规定

健保法施行细则第36条及第38条规定,预定出国6个月以上者,得办理停保;返国时,自返国之日办理复保。但出国期间未满六个月返国者,应注销停保,并补缴保险费。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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