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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通過 土地徵收按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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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宇台灣台北報導〉內政部近日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土地徵收補償」由過去「依公告現值加成」改為「按照市價補償」;徵收程序也更為完備,「需用土地人」除了必須說明「公益性理由」之外,也必須提出「被徵收人」的安置計畫。

去年苗栗大埔科學園區及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徵收案,引發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徵收條例的關注與檢討。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現行土地使用計畫與土地徵收制度雖沿用已久,但隨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土地利用開始出現問題;從苗栗大埔及中科四期開發案例,可發現國家建設、環境保護及人民權益等三者間密不可分關係,且嚴重影響國土利用發展。

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重點,包括:被徵收的土地以市價徵收;明定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規定地方政府在三個月內若未將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者,應屬徵收失效;增訂需用土地人應訂定安置計畫,以加強被徵收所有權人生存權及工作權之保障;以及修正已領取現金補償者可再申請改為領抵價地之規定等。

另為了保護農地,草案中也規定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及國營事業之優良農地,除因國防、交通、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外,不得納入徵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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