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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族訴求 台司法院:已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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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9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黃宜甄台北報導)針對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將於18日上街抗議,提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修法訴求一事,司法院15日表示,已研擬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既吻合自救會訴求,也兼顧債權人權益。

卡債人受害自救會日前針對消債條例修法提出的3點訴求,分別是改由客觀公正第三人調解債務,取代銀行協商;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浪費奢侈金需占債務半數才不免責;本金只要償還一定成數,或6年還清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的4年餘額,就應通過更生。

司法院回應,司法院已針對立委陳節如提出的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書面意見,另研擬司法院版本的消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正彙整包含法律扶助基金會、銀行公會、行政院金管會等各界意見,等司法院院會通過,送行政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以往債務人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但在司法院版本的草案中,債務人也可向住、居所的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增設前置調解程序供債務人選擇,由公正第三人調解債務。

另外,自救會要求清算案件以免責為原則,司法院官員指出,現行消債條例本來就以免責為原則。

至於自救會對更生通過的訴求,司法院認為,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認可與否,應考量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若不審酌個人清償能力,容易造成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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