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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学生再申诉难 教团吁修法

体制内缺乏客观可信赖申诉管道 教育机关未有相应的“再申诉”机制 全教总吁落实学生再申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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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湾台北报导)近日学生自杀事件频传,以及家长登报控诉孩子遭霸凌事件,显示孩子在遭受不公待遇,或心情困顿时,无法及时寻求客观公正的帮助。立法委员林淑芬、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11日在立法院举行记者会,建议政府应修法,在行政上落实学生再申诉机制。

体制内缺乏客观、可信赖的申诉管道,学生、家长可能只有开记者会、登报寻求正义。全教总认为,政府应该修法使申诉机制一致,确保中学生再申诉权益。<国民教育法>第20之1条明定,当学生对学校有关其个人之管教措施若不服,得向学校所在地之主管机关提出再申诉。不过<高级中等教育法>第54条,却无“再申诉”的规定。造成国中、小学生有申诉权益,高中却没有的奇怪现象。

除此之外,虽然学生不服学校申诉决定时,可以提出再申诉,不过全教总副秘书长罗德水进一步提到,目前全国却只有新北市设置再申诉机制,其他县市都未因应法律规定而修改行政规则,导致救济制度不够健全。

学生代表周香羽提议,学生在校园的申诉管道,应允许学生代表列席,拥有发言权利,否则依现行申诉委员会,片面由校方处理,有球员兼裁判之嫌;若是往上提报,向教育部申诉,但教育部又发还给学校裁决,学生只会沦为清算对象,对学生又是另一种伤害。

国教署专委叶信村表示,高级中学法、职业学校法,的确没有规范再申诉制度。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在没有法律授权状况下,行政机关没办法对此着力,会研议将“再申诉”精神放入相关规则。

吴忠泰认为,再申诉制度就像是学生权益的双重防护,唯有建立足以让家长信任的申诉制度,才能重见亲师互信与友善校园。◇

(责任编辑: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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