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母亲等待移民时年满21岁

重新排期 不适用《子女身份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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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6月19日讯】(纽约讯)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在申请签证过程中满21岁,可以受《子女身份保护法》的保护,将年龄锁定在提交I-130申请的那天。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Scialabba v. Cuellar De Osorio)讨论的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下未婚子女的子女,是否可以适用《子女身份保护法》?最高法院裁定:不可以。

公民子女可“锁定”年龄

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需要排期。但是,申请移民签证的过程较长,所以每年都有好几千名公民子女在等待签证的过程中满21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会在2002年8月6日通过了《子女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该法律规定:如果美国公民为子女提交I-130申请,那么子女的年龄将“锁定”在申请提交那一天。如果是永久居民为子女提交了I-130表申请移民,而且在子女年龄满21岁之前父母入了美国籍,那么子女的年龄将“锁定”在父母入籍这一天。

《子女身份保护法》规定,要适用这一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受益人必须是2002年8月6日以后提交的签证申请。2)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受益人没有获得任何关于身份调整或移民签证的最终决定。3)在获得签证机会后一年内试图申请成为永久居民。此条具体是指:在国务院通知签证可得后一年内,提交了I-824表、I-485表或DS-230表中的任何一张。

现在拿签证 或者等九年

萨尔瓦多居民罗莎琳娜.库拉尔.德奥索利奥(Rosalina Cuellar de Osorio)的母亲是美国公民,1998年5月,母亲为她申请了第三优先亲属移民(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当时罗莎琳娜的孩子13岁,在申请中被列为连带申请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罗莎琳娜的申请当年就获批,但是排期到2005年11月才排到,当时她的孩子已经21岁,所以不能作为罗莎琳娜的连带申请人获得移民签证。

2006年8月,罗莎琳娜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她在2007年7月为儿子申请了第二优先B类(永久居民的成年子女)。在申请中,罗莎琳娜要求移民局以1998年5月作为儿子的申请时间,原因是在1998年5月的第三优先亲属移民申请中,儿子是连带申请人。移民局拒绝了这一要求,将罗莎琳娜的儿子放到了第二优先B类排期的队尾,结果是他要等好几年才能够轮到排期。罗莎琳娜的儿子申请时间是按1998年5月还是2007年7月算差别很大,如果是按1998年5月为申请日期,他可以马上获得签证。而如果以2007年7月为申请日期,根据国务院提供的2007年7月的排期表,萨尔瓦多居民第二优先B类的排期是1998年2月8日,他的等待时间可能长达9年。

高院:连带申请人要重新排期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第九巡回法庭的裁决,认为罗莎琳娜的儿子不能“插队”。

因为法律条文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对案件的裁决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讨论的问题其实是在不同亲属移民类别之间“转换”的问题,高院认为《子女身份保护法》所规定的“可以在不同亲属移民类别之间转换”,只适用于同一个申请人的情况,只有当同一个申请人将案件在不同类别之间转换才适用。而罗莎琳娜的案件中,最早的申请人是罗莎琳娜的母亲,第二次申请人是她本人。最高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更换了的情况下,仍然视同为“转换”亲属移民类别,是违反设定移民优先类别的本意的。

虽然输了官司,但当事人罗莎琳娜的儿子可能很快就可以获得签证,因为现在第二优先B类排期是2007年5月,而罗莎琳娜是在2007年7月为儿子提交申请的。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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