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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兼任助理投保 台學者:有勞動事實應納保

勞動部認定學生與校方處於雇傭關係 學校須為其納保 有教師也呼籲有勞動事實就應受到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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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9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大專校院兼任助理納保爭議已有近3年了,究竟學生在校打工是否應受《勞基法》保障,學生團體經過一連串抗爭,今年6月勞動部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認定學生兼任助理與校方若有對價關係,就屬於雇傭關係,學校必須為其投保勞健保、辦理退休金,但這也引發學校不滿,有的學校甚至將停聘工讀生,以減輕財政負擔。

為了加強保障學生權益,教育部後來也訂定相關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將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和勞動型」,僅提供勞動型的兼任助理應納勞健保,以課程或論文為學習目的的兼任助理不屬於雇傭關係,更引起學生抗議,認為教育部為大專校院解套,規避兼任助理應享有的勞動權益。

高教工會等團體到教育部前抗議陳情,爭取兼任助理納勞保等勞動權益。(陳柏州/大紀元)

高教工會祕書長、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陳政亮表示,在大學裡有兩個基本功能,除了知識傳遞、教學,另外是老師做研究,所以大學的功能是教學、研究,需要不同的勞工來完成。老師是很核心人員,加上行政人員,及學生助理,所以要完成這兩件事需要不同的勞動者才能做得到。

聘用勞動者應負擔勞動成本

勞動部現在的做法,把學生兼任助理視為勞動者這是正確方向,即然是勞動者就要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勞基法》等,當然會增加學校經費負擔,毫無疑問,私立學校還好,反而是公立學校不肯去幫兼任助理納保,其實就不願付出因此增加的勞動成本。

陳政亮認為,勞動部必須要讓學校理解到不論是台灣哪一類型的行業,只要聘用受僱者就要負擔那些勞動成本。

陳政亮分析,國立大學的預算是經過教育部編列立法院審核,必須要承擔這些必要的勞動部所產生出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障成本。一般企業只要聘用勞動者就要受到勞檢,而大學違反法令就是在做錯誤示範,他最擔心的是學校會用一些制度來模糊原本是勞動者,變成學習助理。

高教工會組識部主任林柏儀認為,大學也沒有聲請釋憲的資格,用這個聲請釋憲的說法,是為了來拖延這個問題。

林伯儀說,目前教育部規劃的分流,分出一種有工作是課程的一部分,就不需要勞動保障,叫教學習型助理,是不是課程的一部分跟需不需要勞動保障,是沒有任何關聯的,那樣一般企業的雇主也能讓員工以學習為由,來逃避社會保障責任。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李彥儀表示,教育部與勞動部有共同發布學生兼任助理權益的保障原則,希望學校能根據這個原則訂出勞僱型、學習型兼任助理的分流,在這個分流過程中一定要告知學生規範內容,未來學校能夠盡快建立好分流制度,讓學生選擇不同的權利義務工作。

李彥儀說,學校中學生還是以學習為主,若在學校做一些相關的學習服務,當然是尊重校園規劃、學習精神原則,另外,教育部也會要求學校幫學生投保學生災害保險,保障學生。

另外,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在因應學校幫兼任助理納保的衝擊,勞動部先前也擬出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勞工保險費用等方面,進行補貼,減輕學校負擔。不過有學者卻認為,不贊成只補貼大學勞保費用,在一般企業的雇主聘用大學生工讀,勞動部是否也要補貼,也將引發社會疑慮。

有勞動事實應受勞動保障

有教師呼籲各大學與教育部回歸到問題本質,學生兼任助理的活動,倘若有為人勞動的事實,就應該受到勞動保障。不論有無學習,名目是否是學習型助理,都一樣。這種最基本的保障絕不會破壞師生關係,反而有著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

台灣大學物理系教授林敏聰說,研究生助理的勞動保障,是台灣健全基層研究人力學術研究環境與條件的重要一步。尤其在眾多理工實驗室裡的研究工作安全方面,也可以讓付出眾多時間勞力的碩博士生,受到等同一般勞工的基本保障。這個制度不應被誤導成破壞所謂師生關係的因素,相反的,它反而是一個進步學術環境對於學生的學術勞動具體尊重的表徵。

林敏聰強調,我們也深信,在這樣的條件下,反而更可以讓研究生與老師分別學習到學術的自主與工作同僚的彼此尊重,進而促進新一代有創造力與主體性的學術人才的成長茁壯。

台大研究生協會會長于閔如提到,本校目前將兼任助理分為勞僱型與學習型助理,但如果擔任不同單位(如學務處或教務處)的勞僱型助理卻被限制只能擔任一份工作,已嚴重影響學生的工作權。

師大高教分部副召集人陳炳權表示,師大目前強推師徒制,試圖解套上學期末被無故裁撤的兩百多名教學助理狀況,來迴避各種勞動保護。

陳炳權強調,目前許多工讀生工作都遭到裁撤,也規定應徵者須要有較高的工時,但在這種經費不透明、納保重複的情況下,我們十分質疑是否真的有需要如此大量裁人。◇

責任編輯: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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