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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食品容器具 全面納管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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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隨著國人飲食習慣的改變,塑膠材料被大量運用在食品容器具的製造上;由於塑膠製品種類眾多且運用廣泛,安全性備受重視,為了確保民眾使用塑膠容器盛裝食品時,能了解耐熱等標示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更進一步要求凡是食物接觸到塑膠材質的容,均須全面納管標示,包括一次性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具如裝鹽酥雞及炸雞排的紙袋,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具如美耐皿筷子、微波盒蓋、矽膠杯蓋及保溫瓶蓋等都是此次增列管理的品項。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並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上述規定者,最高將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也提醒民眾,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其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37-558608。相關資訊可參見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塑膠食品容器宣導網站(http://plasticspackage.pidc.org.tw/main.php)。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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