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荷:那些“悦目”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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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8月22日讯】我看见的那个张贴栏是在一辆公车里。

好友约我在某处公园会她。那家公园离我的住所很远,我在地图上索好公车路线就出发了。

上了公车,有一块不大的宣传栏固定在车门附近。这不足奇,其它公车也有的。好奇的是它的内容与众不同。别的车上通常贴些商业广告,它上面却写着,创建法治、民主、文明的社会。上面还有很多小字,我只注意了这几个大字。当然,宣传语不是出自汽车公司之手,是政府贴的公益广告。当然,它只是贴着看的。就像中共说的以法治国,谁听了都觉得好,都会拍手称好,最后发现,它不是来真的,它只是说给你听的。

如此一来,法院断案就无章法可言了,后果是冤假错案纷呈。仅举两例,看后你保证觉得,其党的法治荒唐至极。

案例1: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巴南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君开庭。

张君的律师为张君做了无罪辩护。面对律师有力的辩护,公诉人承认说:“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教’。”

公诉人的话清楚记录在当天的庭审记录上,且公诉人对庭审记录签字予以确认。

重庆巴南区法院最后仍非法判张君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2:2018年6月1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莫善益开庭。

莫善益的父亲莫明学为儿子辩护。辩护词部分摘录如下:

“从法律角度看,法轮功从传出到今天,都是合法的。即使是从1999年7月22日之后,修炼法轮功也是完全合法的。翻遍我国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至今也找不到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莫善益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

2011年的《国务院公报》第二十八期内容显示,同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废止两个1999年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1)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2)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

从法律上讲,即使没有这一决定,拥有和发放法轮功书籍、资料也是合法的,何况现在查禁文件已明文废除。

公民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那么,信仰自由必然包括传播信仰的自由、发放信仰资料的自由。否则,那是假的信仰自由。莫善益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资料,都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合法的。

莫善益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更加健康,心地更加善良。一个教人强身健体、修心养性的功法,何邪之有呢?

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和【2005】39号两个文件认定的14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当时庭上,大家都静静地听着莫明学的辩护,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都没有打断他的发言,也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和置疑。

休庭时,审判长看了莫父的辩护意见书,对莫明学说:“写的好!写的好!有理有据,是合法的。”

审判长连声叫好,称辩护有理有据,最后还是将莫善益非法判刑3年6个月、罚款3000元。

有位律师曾坦率地对法轮功学员说,法轮功案子由610操纵的,法院是做不了主的。

言外之意,法院跟张贴栏里的民主法治宣传一样,不过装饰斯的门面罢了。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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