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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官法三讀 公務員懲戒案改公開審理

立法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修正條文。(林仕傑/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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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法官法》修正條文,將現行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的規定,改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官法》第57條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的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如果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表示,本法修正重點共有三項,首先,配合《律師法》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第二,為落實司法透明,參考公務員懲戒案件已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之情形;第三,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

司法院說,為落實司法透明,並配合2020年7月17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審理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故修正《法官法》,明定職務法庭案件,應以公開法庭行之,並規定例外得不予公開的情形。透過公開審理,民眾可旁聽審理過程,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職務法庭審判公信力。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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