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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如何防止房產被子女的配偶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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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4月13日訊】(大紀元英國記者站報導)可憐天下父母心。尤其是華人父母。許多華人父母自己省吃儉用,還要給孩子買房子。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如果子女離婚,房產可能會被分走一半,如果子女過世,房產甚至可能完全被他們的配偶繼承。

本報曾經報導過這樣一宗法律糾紛。幾年前,一位來自大陸的男士的父母為他出錢幾百萬人民幣在倫敦買了一處房子。但是沒想到,兒子幾年後因為癌症去世了。老兩口本以為自己出錢買了房子,兒子沒了,房子該歸自己,但是兒媳拿出兒子的遺囑,說房子歸她。

老兩口無奈,千里迢迢來到倫敦跟兒媳打官司,結果輸掉了官司,不光房子沒了,還搭上了大筆的律師費。

瞭解繼承規定

根據英國的法律,如果老人把遺產直接留給子女,而子女去世的時候沒有留有遺囑,他們的配偶還在世,配偶將繼承死者全部或者大部份遺產。
即使去世的人有仍然在世的子女、孫輩,配偶仍會繼承大部份甚至全部遺產。

配偶會繼承去世者的全部個人動產。如果去世者的房產價值不超過27萬鎊,配偶將繼承全部房產。

如果價值超過27萬鎊,房產的價值將分為兩部份,配偶將繼承27萬鎊,其餘部份的價值將分為兩等份,配偶繼承一半,去世者的子女或者孫輩繼承另外一半。

比如,丈夫去世了,他留下的房產價值45萬鎊,他的妻子將繼承27萬鎊加上九萬鎊,共計36萬鎊,他們的子女繼承九萬鎊。

如果配偶後來再婚,並且決定不把遺產留給他(她)跟死亡配偶的子女,那麼去世者家族的遺產將旁落。

全權信託

那麼老人們應該如何防止為自己的子女購買的房子或者留給子女的遺產被子女的配偶搶走大部份呢?

這其實是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尤其是當結婚的男女雙方家庭經濟實力相差較大或者老人不喜歡自己子女的配偶的時候。

律師事務所Kingsley Napley的律師沃德(James Ward)表示,這個問題是他在幫助客戶擬定遺囑的時候經常聽到的問題之一。

這些客戶通常都會告訴他,「我不信任我的女婿/兒媳」,或者「他們跟我兒子/女兒結婚就是為了我們家的錢」。

那麼,家長是否能夠防止家族的財產被自己不喜歡的人搶走呢?

沃德表示,最常用的方法是「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如果家長建立了一個全權信託,並且把自己的全部遺產都交給這個信託機構管理,就相當於遺產沒有明確的繼承人。

遺產將由設立信託機構的受委託人管理,這些人通常也是遺囑執行人。他們通常是中立人士,或者是職業的受委託人,有權將信託機構的資本和收益交給建立機構者的子女。

受委託人很重要

建立信託機構的人可以擬定一封願望信,來指導受委託人的行動,上面的內容應該包括建立信託機構的人不希望自己的財產因為子女離婚或者死亡而歸入他們的配偶名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封願望信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受委託人甚至可以選擇不按照信的內容去做,尤其是當情況發生了變化、讓設立信託機構的人的願望變得不相干了的時候。

這個機構的受益人可以是設立機構的人的子女和孫輩,但是卻沒有有關每個人可以獲得多少份額的明確規定,因為這將由受委託人來決定。

在設立全權信託機構的時候,最重要的是一定要選擇可信可靠的人。

通常,設立全權信託機構是防止子女離婚的時候,他們的配偶搶走家族財產的一種辦法。但是它並不是萬無一失的,因為離婚法庭擁有很大的權力。

但是,當法庭處理包括孫輩財產安排的信託機構相關的案例時,通常不太會在最終判決的時候把家庭信託機構的財產包括進去。

全權信託機構還有一個好處,那就是如果設立信託機構的人的子女死亡了,而信託機構仍然擁有資產,那麼死亡子女的子女繼承這筆資產的時候不用交稅。

運行信託機構也是需要成本的,如果機構管理的資產超過32.5萬鎊,每十年政府會收取一筆費用,最高可以達到資產的6%。

建立全權信託機構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程序,所以如果你對此有興趣,一定要向專業人士諮詢。◇

責任編輯: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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