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权力与市民意识的冲撞

──从居民群体性拒绝拆迁事件探讨治理之道

李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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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

本文所指某区居民抗拒拆迁之事﹐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因本文旨在探讨根本治理之道而非解决个案问题﹐故将相关区名隐去﹐有关心此事的朋友可来信﹐必有答复。

一﹐问题的提出

北京市某居民小区﹐从6月份开始就颇不宁静。居民很早就筹划在居民区的绿地建设一个老人活动中心﹐却因手续复杂繁琐﹐迟迟不能办成。忽有消息传来﹐有人要在这片绿地建造一栋高楼﹐居民还在四处打听消息可靠性的时候﹐绿地已经被围墙隔起来﹐施工单位也开进了绿地。布告称﹕从9月24日开始﹐这片绿地开始施工建楼。事实上﹐在8月底﹐施工计划已经悄然实施。面对自身群体权利受到损害﹐居民坐不住了。他们自发组织起来﹐向相关部门和媒体反映。居民称﹐曾向相关部门反映﹐均没有答复﹔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凤凰卫视﹑本区有线电视台都有记者前来采访摄影﹐但最终没有消息发出﹔从6月到10月近五个月的时间﹐政府和当地居民就这样僵持着。一位王姓的人大代表也来到这里听取民意﹐经过沟通﹐约定10月24日主管部门派员来与居民协商解决问题﹐居民苦等﹐却未见人影﹐打电话过去﹐得到的答复却是﹕已经和居民代表进行了座谈﹐问题已经解决。

问题已经解决﹖10月25日星期六﹐笔者和一名在政府纪检部门工作的友人一道驱车前往小区﹐看到的却是颇为吃惊的一幕。围墙已经被市民在10月7日砸开﹐丑陋破败的围墙里面是停工的建筑设施﹐围墙上涂满标语﹕“我们要绿地﹐坚决反对拆迁﹗”“在这里盖楼违背奥林匹克精神﹗”围墙之外的行人道边﹐小区居民挂着一幅白色长布﹐走近一看﹐竟是小区和路过此地的市民反对拆迁的签名﹐一群头发花白的老人围坐在一个小桌边﹐神色忧郁而愤慨﹐向围观的市民诉说着这里发生的事情。谁是“抗拒”拆迁的代表﹖应当是这些头发花白的老人才是。但他们告诉笔者﹐没有人来这里和他们座谈﹐“连个鬼影子也没有”。

事态的发展确实如老人们描述的那样“猫腻”。五个月﹐施工停止﹐施工承办方不急不躁﹐没有强行施工﹔五个月﹐政府主管部门不管不问﹐任事态发展﹔五个月﹐小区居民却一天天焦躁起来﹐从向媒体﹑政府反映问题到自发砸开围墙﹐自发守候绿地﹐贴出标语﹐已经鲜明的表明自己抗拒政府行为的态度﹔五个月﹐从早上7点到晚上10点﹐这些本该是含饴弄孙﹐和我的父亲相近年龄的耄耋老人﹐却在中国首府最繁华的一个区﹐在这萧瑟的秋风中苦苦守候已经被侵占的绿地﹐他们衰弱疲惫的身躯能承受得了吗﹖施工承办方在等什么﹖主管部门在等什么﹖

胡锦涛总书记在上任之初就向国人庄严宣告﹕共产党人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表明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是血肉相连的﹐人民群众是共产党人的力量源泉。作为执政党﹐在制定国计民生的政策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当是群众利益。“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也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然而﹐从北京居民群体性拒绝拆迁事件上﹐我们不由得提出这样的疑问﹕当政府公权力逾越宪法和行政法﹐践踏公民私域的时候﹐如何得到迅速的反馈和矫正呢﹖由此引出一个重大的命题﹐在执政党和政府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当市民意识被唤醒﹐市民社会在形成的时候﹐政府公权力和市民意识发生冲撞的时候﹐如何去正视它﹐解决它﹐杜绝类似的事件发生﹖

这是一个沉重而敏感的话题。

二﹐国家﹑社会与市民意识

要解决政府公权力与市民意识的冲撞﹐首要厘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问题。

一般而言﹐国家和社会是一体的﹐到了17世纪﹐国家开始从更大的社会中脱离出来﹐上升成为一个专门化的政治人物和政治功能高度集中的特殊领域。由此产生了非人格化的公共的国家权威﹐而且产生了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各自利益(首先是经济利益)的“私域”的社会。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物的关注和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社会“公共领域”便产生了﹐这时﹐这个社会不但发展出一种它自己独有的社会认同﹐而且开始在公共决策问题上产生影响﹐市民社会由此而来。

在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国家功能是有限的﹐在国家履行的功能之外﹐大量的涉及公民“私域”的公共性事务﹐由社会来完成﹐这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标志的现代国家的社会具有“现代性”的典型特征。社会“公共领域”的产生﹐公民“私域”的产生和国家功能通过法律文本实现有限地行使公权力的现实存在﹐产生了公民的公共意识﹑私密意识和契约意识﹐这三个意识的结合﹐形成公民要求拥有对公共利益的主张权和维护权﹐即为市民意识。

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代社会的前进方向﹐因此深得人心。但要实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前提则是要实现政府公权力在法律文本规定下进行﹑社会公共领域自动运转﹐公民的私域不容侵犯﹐才能建立成熟的市场经济管理制度﹐才能使社会﹑国家﹑公民各得其所。反之﹐则会产生政府公权力和市民意识的激烈冲撞﹐形成畸形的市场经济﹐最终断送改革和国家安定。

三﹐北京市民群体性自发抗拒拆迁并非孤立事件

摘引中新社十月十七日报导﹐标题为《北京警方宣布﹕逮捕2名﹑拘留16名天安门闹事者》﹕

九月十五日﹐安徽省池州市人朱正亮因拆迁纠纷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自焚。

十月一日十时许﹐北京人叶国强因拆迁对政府提出要求遭拒﹐从文化宫南门外
金水桥跳入金水河内。

十月八日﹐福州人张理积驾驶小轿车行至天安门广场金水桥南侧时突然向外抛洒传单﹐企图烧毁车辆并自焚﹐被警察当场制止。

从十月一日到十月十六日﹐天安门地区连续发生多起自杀﹑自焚未遂以及其它不法事件。

北京警方近日宣布﹐依法逮捕叶国强﹑张理积两名国庆前后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恶劣事端者﹐同时对十六名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实施不法行为者依法治安拘留。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表示﹐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个别人把天安门做为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之地﹐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因此必须依法严惩。

掩卷叹息﹐不觉垂泪。众所周知﹐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安守本分﹐胆小怕事的﹐几千年的封建枷锁﹐早已形成了草民意识﹐岂敢与“官”争锋相对﹖如果不是用尽各种努力在各种正常途径下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如果不是真到了山穷水尽走投无路的地步﹐岂能毁灭自己的生命示威﹖蝼蚁尚且媮生﹐谁甘愿将人命当作烤肉﹖﹗当自身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有怨无处诉的时候﹐他们悲痛﹑彷徨﹑绝望与无助﹐因此采取极端行为自决于人前﹐这是不是另一种“跪着革命”的翻版呢﹖依法拘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北京某区居民群体性抗拒拆迁事件﹐比之天安门的自焚行为﹐小之又小。但它就发生在泱泱华夏京畿重地﹐堂堂天子脚下﹐众目睽睽之所﹐标语﹑□墙和不远处的本区招商广告牌形成鲜明的反差﹐五个月不能有任何回应﹐这样下去意味着什么呢﹖是不是在激化矛盾﹐不经意间诱导市民走极端行为呢﹖

有关部门是否能意识到可能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呢﹖

四﹐探讨治理之道

我们从纯粹的技术角度去探讨治理之道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在公民权利遭到践踏时政府公权力机关不能有效反馈和矫正的结果。一个人难免会生病﹐这本是正常现象﹐但如果自身没有对疾病的抵抗力﹑免疫力﹐也没有渠道借助外力去除疾患﹐则十分危险。

正所谓溃痈虽痛﹐甚于养毒﹐扬汤止沸﹐不如去薪﹐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改革已经提到历史日程上来。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型的责任政府必须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建立法治政府。实现从法律仅仅治民﹑治事向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转变﹐使整个经济活动完全置于法治之下。二是确立起新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政府为了人民存在﹐而不是人民为了政府存在。三是实现有限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四是实现政府责任的设定。要重视设定政府责任﹐要重视落实行政责任﹐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构造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必须鼓励市民社会的孕育和运转﹐公共问题和公共话题要能在社会领域自由表达和交流﹔以法律文本的方式从制度上确认公民私域不容侵犯﹔鼓励新闻媒体对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使新闻舆论成为真正的“第二宪法”﹐为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要尽快树立司法的独立性﹐使公民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得到有效保护和矫正。

如此﹐方能解决政府公权力与市民意识的冲撞问题﹐才能使各种社会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致于激化而酿成严重的后果。重要的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导权在政府﹐而非百姓。

源自http://comment-cn.net(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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