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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放人!更是震撼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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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杉荣╱特稿

“抓到了”!“放走了”?台北车站汽车炸弹事件,震惊台湾社会,炸弹犯落网后,法官裁定十万元交保,难道不是更震惊社会?在公共危险罪嫌坦承犯案的前提下,这宗交保事件,势必将引起人民对于司法的强烈质疑。

在台北车站内外放置爆裂物,触犯的是属于非常明确的公共危险罪,受到侵害的不仅是汽车爆炸现场旁车主的财产“个人法益”而已,保障社会体系稳定运作的“社会法益”,也遭受极为严重的侵害。

刑法上所谓公共危险的定义,是指对于他人的生命财产所危害的程度,不是犯人所能预为节制,且被害人是谁,也不是犯人所可以预料;就是不特定之人,都有成为被害人的可能。

在台北车站这个车水马龙的地方,放置爆裂物,所造成的危害,何其之大。就算检警防范得当,并未造成伤亡,但对于国人所造成心生恐惧的危害,已经无法回复;检警积极的办案态度与逮捕嫌犯的勇于任事,难道可以让坐在办公室、不必冲锋陷阵的法官执此做为被告交保的理由吗?

法官审酌检察官声请羁押卷证,认为检警搜证已足,被告未有经常出国的纪录,不足证明被告有逃亡、湮灭证据及再犯之虞,裁定嫌犯交保。这项做法,或许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一条之一条文有关羁押的程序规定,甚至顾及了刑事诉讼制度底下被告的人权;但所有被台北车站汽车爆炸案惊吓的人民的人权,以及直接受伤害的被害者的人权,到底被法官置于什么样的地位。

民主国家的人民公意,具体呈现而组成了宪法,宪法具体而微的划分诉讼体系,做为捍卫人民权益及调解人民纠纷的司法机关,最有义务执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这也是所有人民可以要求并有所期待的。

假如司法人员审理案件过程,未能以高标准来维护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放纵公共危险罪犯,可以藉由任何理由,制造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惧,甚至是违法的攻击。那么可以预见,在人民的观感上,司法将永远无法提升到超然且可受尊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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