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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部分條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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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近期將做出對國內宗教活動自由影響重大的解釋,多數大法官認為「監督寺廟條例」若干條文規定,已限制宗教組織自主權、妨礙宗教活動自由,且只規範佛、道兩教,嚴重違反宗教平等原則等情事;據悉,大法官對牴觸憲法的條文,可能做出應速修正或停止適用等決議。

 「監督寺廟條例」是民國十八年制訂的,迄今七十多年,對宗教自主性和宗教自由的限制,早已不符現代文明以及憲政民主國家的立國精神,故這項將出爐的解釋,備受矚目。

 條例中最受爭議的條文內容,一是只要是寺廟的不動產、或與宗教等有關的佛像、神像、禮器、雕畫等法物,如果寺廟本身想要處分或變更,都要經過教會決議,以及主管機關許可;而條列規範的對象,只有佛、道兩教,不適用其他宗教等。

 據知,大法官已形成多數共識,認定限制寺廟自行處分財產權,使寺廟沒有處分和變更財產與法物的自由,而必須先通過教會這一關,根本未顧及宗教組織自主性,也沒有考慮宗教為傳播信仰有其基本財產管理上的需要,已妨礙到宗教活動的自由。

 除了教會之外,寺廟主管機關更是「上上級」,相關處分或變更行為,得再呈請機關許可,多數大法官認為,如何申請呈報及申請要件為何,都沒有詳盡規定,讓寺廟無所適從,且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憲法賦予人民應有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處理本身財產的權利。

 而條例只「管」佛、道部分宗教,也當然違反宗教平等,以及國家應對所有宗教一視同仁的中立原則。

 據指出,大法官對部分「問題條文」苛責極深,故對「如何處理這些條文」會有明確釋示。

 由於這號解釋將對宗教界影響深遠,大法官幾次審查會的討論都非常熱烈,有大法官認為應將機關監督權完全摒除,才是至高的宗教自由,也有大法官認為不能只審查部分條文,應「總體檢」,還有不少大法官認為不當或不法的宗教活動,仍會影響社會秩序和大眾公益,所以國家仍要適度監督,唯應把監督權限降至最低、最必要的程度。

 預料本號解釋除多數意見外,也可能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等。

 本件釋憲案是因某寺廟發生處分財產爭議,住持也因而受波及,雖提起訴訟,但因「監督寺廟條例」的限制性規定,遭敗訴確定,遂打「憲法官司」聲請釋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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