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正派社会”

--再议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施政目标

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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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讯】题目中关于“正派社会”的提法,来自美国学者马格利特(Avishai Marglit)的《正派社会》(The Decent Society)一书。这本于1996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学论著,被学界赞誉为“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二十五年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社会正义的著作。”在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再一次把建设一个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当作第四代中共领导人的施政目标的时候,马格利特提出的这一“正派社会”的概念,值得引起人们重视。

按作者的定义,所谓“正派社会”,简单地说,就是“不羞辱公民”的社会。这个“不羞辱”也是一个学理概念,它建基在这样的理论基点上:在罗尔斯提出、并在今天成为社会共识的“社会正义”即“社会公平”的概念,主要强调社会的经济分配权和由此而来的基本权利问题。

传统“社会正义”的概念所侧重的,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公,会在物质层面对弱势者带来伤害。马格利特提出的“正派社会”概念,则强调:物质性的伤害并不能涵括心理性、精神性的伤害,对公民的心理性伤害,同样应该独立成为社会批评关注的重点。所谓“羞辱”,就是对公民造成的心理性的伤害,包括歧视、排斥、禁言、损害尊严、权利的剥夺,归属感的剥夺,等等。马格利特特别指出:“正派社会”的“不羞辱”原则,主要是针对制度而言的。为此,他指出了“正派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区别:正派社会不等于文明社会,“在文明社会里,社会成员相互不羞辱,在正派社会里,制度不羞辱人。”

也许,我们不必亦步亦趋地套用西方学者的学术概念,去探讨中国问题。但是,保持公民的尊严,在权利问题上对公民的“不羞辱”原则,无论如何,是今天的时代对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如果要用中国式的语言,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以和为贵”的社会,这首先是必须与共产党历史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划清界限的。那麽,“和谐社会”的“和”,又是什么?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我们的老祖宗说得很清楚:即使是在被今天的流行理论称为“封建皇朝”的古远时代,“君子”–好皇帝或者好人,注重的都是这个“和而不同”,强调一种在不同和异议之中包容性的和谐;只有“小人”–暴君或者暴民,才会主张那种一言堂式的、舆论一律的“同而不和”。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所说的“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实行的是“和而不同”的“君子之道”–开放言论,尊重差异,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尊严,以和平、宽松、包容的态度来营造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这,就和马格利特说的“正派社会”的“不羞辱公民”原则相吻合,发生普泛性的联系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马格利特强调,“正派社会”的第一原则,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最重要的,不是要掌握权力的政府去为公民“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只要不限制公民的言论和人身的自由,不对书刊传媒加以苛刻的审查,不发布这种或那种这“不准”、那“不准”的禁令,不随便以言治罪、以莫须有的罪名逮人、抓人,以粗暴的态度对待弱势者的抗争要求……等等,只要从制度上、政府行为上“不做什么”,就自然而然体现出“正派社会”的“不羞辱”原则了。

说来感到惭愧,近日报载,据“无疆界记者协会”的年度统计,中国作为今天世界上发生最大经济奇迹的泱泱大国,其在全世界的言论、新闻自由排名,竟然排在168个国家的倒数第九名——159名!须知,言论和新闻的不自由,就是对公民的最大的羞辱,对公民权利的最大的侵害,中国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正派社会”。可以说,不管“神六”上天如何威震世界,只要中国大陆一天不改变今天极其严苛的言论控制和媒体控制的现状,对公民权利表现出认真的尊重,所谓建设“和谐社会”,就永远只是一句空话!–“君子和而不同”。所谓“正派社会”,就是重视“和而不同”的“君子社会”。文题中的“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正派社会”,此之谓也!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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