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汀:郑恩宠案二审辩护词及网友评论

郭国汀

【大纪元12月6日讯】郑恩宠案二审辩护词(篇幅所限,请见:)
http://www.dajiyuan.com/gb/3/12/8/n426104.htm

谢谢郭律师的勇气。已收藏。郭律师的辩护词写得很精彩。只是不知道,结果是不是也精彩。
郭律师:关心法制的人

我对郑案和您的辩护有一些个人看法,已发布在本“热点评论”中,请您参考。补充几点意见:
1、您的辩护请尽量避免对我国现行制度(例如内参制度)的直接批评,因此种批评不仅于法律上无助于郑案的审判,而且有害;
2、我继续建议您尽量不将郑律师的被陷害与周正毅案联系起来,因为从时间和逻辑上看,郑律师并不可能是因为2003年5月28日通过诉讼揭露了周正毅的问题后才被陷害的(周在同日被拘捕);
3、尽量从事实和逻辑上指出一审的问题,不要直接攻击一审法院,或者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一审被行政干预;
4、您千万不要试图寻求国外组织和舆论的支持;郑恩宠已经犯了一次错误了,您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

如此将国家秘密的泛化,吾国之国民将人人当自危,起来!不愿作囚徒的人民,支持郭大律师的辩护就是在挽救自己于苦难,谢谢郭律师对中国人民和中国民主建设所作的的贡献。此案判决的结果决不只对郑恩宠律师产生拘束力,而是极有可能成为日后有权部门制造“莫须有”罪名的一个参考案例,一个可怕的口袋罪。我们对台湾“公投法”的警惕在于防止台独,我们对本案的警惕在于防止任人成为国家名义下的囚徒。元首

同意先生意见中的1.2.4.点,特别是第4点。郭大律师请你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授人以柄,有人现在肯定在搜集对您不利的东西,小心啊!维护正义是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试想万一您有个差池,你自己都不能保护自己,以后你又如何保护他人,实现先生的理想呢?何辉新

先生我也有些为您担心哪!您一定要小心啊!因为我们都不能没有你,因为你就是我们的希望!DEPHNE

郭律师,慎独慎思慎行啊。JADZ

人不可能涉过两条相同的河,又如何能够再犯同样的错呢,尤其似郭律师这种人中之人。我为你担心。心潮澎湃

郭大律师!!!
看了你的辩护词,不敢妄评!只说一句:您保重,可能危在旦夕!我也曾经力主张我的观点劝解郭律师的,但是他老人家反而对我的劝解进行批评,因此就不再敢说什么了,但是今天看了辩护词,我才真正知道什么叫冷汗!该辩护词,郭律师不仅帮不了郑的忙,如果有人较真,我看郭律师自己也真的是凶多吉少了!我也多说话了,更掌嘴!李洪东

富于勇气。但私以为不宜在法律事实以外,对体制进行评价;即便刑事案件中饱含着非法律因素。确凿无疑的事实,方为辩护的立足之本。多保重!坚决支持郭国汀律师!本案将载入历史TOMISHERE

写得的确精彩,可惜不适合现今的制度,我个人认为,郭先生的词参杂了过多的法外观点,甚至类似于发泄情绪,如此对邓恩宠并不有利~!座井天

郭律不愧好汉,
洪东吓出冷汗。
刘路万分佩服,
发到海外网站。刘路

您的辩护词一直是我的课本。申江涛

我估计会判缓刑,恐怕关键是郑是否会申述了。上海市保密局居然鉴定人不署名,估计是与鉴定人不愿意承担秋后算账有关。波涛浩水

也许老郭有老郭的想法。暴雨

郭也许在与其他人的争论中发现灵感,对案件本身并没坏处;郭可能利用网络造势,为案件的成功敲边鼓;甚至,郭在办案的同时不忘给我们普法;还有可能,郭在工作之余发发牢骚,放松心情。无论哪种情况,似乎都无不可。关键的是老郭的辩护抓住了重点,盛名之下,仍不负所托。我拜托,不要对老郭指手画脚,老郭可能有老郭的办法。
我想老郭需要的是集思广益,而不是一意孤行。宋江

个人义愤对郑恩宠案的终审决无大益--忠恳劝告郭律师 POOP

看到老郭重新回到中律网大家庭,重新发这么长的辩护词,我再一次体会到了中律网的巨大魅力。老郭是个直性子的人,这么快的就将辩护词写好,我也一口气看完了……从文章中看的出,郭律师是个真诚直率的人,但我也觉得郭律师绝不是个懂得保护自己的人,有时候做事凭的是一腔胸臆,凭的是对中国法制发展的殷急之心,而却完全不顾前方到底是什么……

前面看到一个关心法制的人的回帖,我觉得很中肯,至少提醒了郭律师不要在激动之余偏离了为郑恩宠辩护的主线。比方说,周正毅和郑恩宠之间的关系,周的被捕和郑的案子在时间上就没有什么密切的联系,何况,如果郑确实是揭批了周的罪行,那应该是和政府的方向是一致的,为什么会因为揭露了一个罪人而变成罪人呢?与无关的事牵涉太多绝不是于郑案有利的。这只是打个比方而已。

郭律师应该知道何可为何不可为,不同的历史、政治背景下,社会、法制的制度都是不同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为促进民主、促进法制而不懈努力,不是空对这个制度发牢骚,强烈批判,于事无补的话还是请郭律师克制,这对郭律师做好辩护工作是不利的。以上一些想法,请郭律师海纳“法院不要”就是“法律”,这样的法律老郭可以不顾。对待非理性的案件要用非常规的方法,老郭是对的。同行关心同行是对的,且不说律师,做人起码的精神都没有,不做也罢了。本案只有老郭做合适。别见怪。暴雨

好奇怪啊,怎么下面的几个上海网友观点这么一致?是不是巧合啊?
文律(地区:上海):关心郑案,关心老郭的人不止老兄一个啊!有时候在想老郭是不是适合做这种案子,又说错了,掌嘴。
心潮澎湃(地区:上海):法院不是要他不要在网上散播辩护词了吗,怎么还这样,难道他连法律都顾不上了?哎,他的用意到底何在,少发些牢骚,少些所谓的批判,多一点工作,也许还能帮上郑的忙。郭老啊,郭老,你到底怎么了,你是最理性,最法治的,怎么一碰到郑案就犯糊涂,就冲动了呢。
jadz(地区:上海):咬着一根已被咬烂的骨头不放,老郭,郭老啊,您那么聪明的人怎么又糊涂了?!
水清无鱼(地区: 上海 ):对郑律师的案子大家都表示关注,但除了郑律师的案子,我们还有很多其他可以关注的事情,何必非围这这个主题呢?
心潮澎湃(地区: 上海 ):忠言逆耳,他是常人,当然会生气,当然会批评,但我们要学会理解,要继续对郭老予以关心、支持。

楼主说得不错,我认为老郭很有必要反思,千万不可讳疾忌医。不要再一意孤行,越走越远。许多网友苦口婆心的劝说,都是希望你能有一个重新认识,法律毕竟是法律,意气用事,只能适得其反,大家该说的都说了,虽然你我对这件事的观点不通,但我还是真诚的希望你能客观、理智的看待此事。宋江

给郭律师如下建议:ERIC LIU
1)少一些过激,多一些冷静,不要把矛头由点到面,不要把过利的匕首投向政府(不是鲁迅的年代)
2)不要说太多与解决案件无关的事情,注意解决问题与维护政府形象的统一,该案已经太复杂,不应当再复杂化,要适当给对方留余地,也为自己留余地。
3)不要把太多与解决案件无关的内幕去公开。发一些围绕案件解决的事实,不要急于去定性,争取专家的意见为己所用,搞得太复杂,真正能有影响的专家学者不便发表意见,谁都不愿惹火烧身。

辩护当然应据理力争,难道要哑口无言?“ 促进民主、促进法制”不应批判,沉默就能促进?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谈什么“ 促进民主、促进法制”,我们不为此鼓励喝采,难道要像你反扯后腿?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知道你们“用心良苦”华自民

关注了好一阵子郑恩宠案和郭国汀律师,今天在网上看到《郑恩宠律师“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二审辩护词》并且知道该案二审是书面审理,心里不知道应该有什么想法,但重要的是该案总算要告以段落了。

记得几个月前曾看到过一篇文章,主要说的是“刘涌”案,但里面的一些观点,及使是用到“郑案”里,也很能让人产生共鸣。它的作者顾则徐老师说: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存着社会力量的斗争。

首先,一切案件判决结果,都必须通过法庭上控辩双方以及判决方的“斗争”才能够形成。在案件以内,法院是权力斗争的最终决定者,具有不可更改性,但是,当案件以外的权力大于法院的权力时,法院就只是的最终决定者,它的一切判决都不是不可更改的。而从郭律师的表现上便知“郑案”内外所承受的压力。估且不说案件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只要看其舆论封杀的方向,便大有此地无银三百量之嫌。

我国的大多数判决,好像是体现了“平衡利益”的原刚。因为“独立”的司制度本身并不独立,在其被外力控制的时候,它在做出一个决定的同时,考虑到的不仅仅只是法条、法理、社会力量,更重要的是而其中那一个力量强大,那一个才是主导,才是判决结果。就如顾则徐老师所说:中国的条文不具有刚性。

而“郑案”无论是结果如何,最终证明的无非是那一方斗争力量是主导。而我站在事实这一边,站在法理这一边。

最后用顾则徐老师的一话结束该文:中国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一定与律师的被关押、判刑数量成正比。婴粟

要理智不要弱智,要理解不要误解——我理解老郭 也担心老郭 评论家

大家都看了老郭的辩护词了吧。真佩服老郭的才华,短短一天就能完成得如此高质量,佩服佩服!!!不过我也要向老郭提些想法:总感觉辩护词措辞好像尖锐了些,要知道目的是胜诉,而不是瞬间扭转中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啊。作为辩护律师,老郭提出的依据有想法,有热情,有魄力,但是否有针对性和现实必要呢?!老郭的辩护词中感情色彩颇丰,“义愤填膺”,但我觉得打击面好像大了些,毕竟我们的民主法制还是行之有效且会长期不断发展的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制的建设和健全也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优化磨合过程,我们应该从适合我国国情的角度出发,多思考,多理解。老郭,其实我也为你设身处地的思量过,我知道你现在好难啊!大家一尽的吹捧你,烘托你,难道这真是你想要的吗??你要知道很多人虽然表面迎合你,但你的真正价值可能会成为“他们”的试金石啊。可能你认为这是机遇,但我也觉得这可能是通往悬崖的绝径啊!我奉劝那些把老郭当作试金石的朋友们摸摸自己的良心,别再逼他了啊!!大家都知道,老郭为人率直,坦诚,热心肠,但我们也要为他多着想啊。给他一些自由的空间,给他一些回旋的余地,不要把他至于。。。。。。。。之巅啊。真心希望老郭多为自己考虑一下,权衡利弊,作为理解你的人,我会体谅的,我想真正把你当作朋友的人也会体谅的。最后,我仍要郑重呼吁,大家能不能多些换位思想,多位老郭考虑一下,谢谢大家了啊!!!

虽然不是完全同意楼主的意见,但感到老郭的确有骑虎难下的压力,这和网上诸如吴秀夫此类的抬杠有关,其实这些人才是最可恶的。当然我说这些话,他一定会洋洋自得,因为又有人采它了。宋江

郭律师只是不停的发帖,希望引起网友和舆论的支持,但对于网友的关于郑案的发帖或者他发帖网友的回帖很少看,这样就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而看不到别人对本案的看法,希望郭律师多看看其他网友对于郑案的看法、忠告或者建议,希望这些看法、忠告或者建议对郭律师办理郑案的二审有所帮助。
1、郭律师的辩护词可谓洋洋洒洒,激情彭湃,但我认为是并不是十分合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法。我们的审判制度并没有陪审团的感情需要去争取,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没有旁听及社会公众的情绪需要去影响。就刑事案件来说,因为涉及到被告人罪与非罪,人身自由受罚或不受罚,首先应该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通过细致的分析和慎密的逻辑推理,来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而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证据和逻辑。对于诉方提供的证据,要努力寻找其事实错误和逻辑错误,以及不严密的地方,从而降低直至完全取消相关证据的有效性,使得对被告人的指控无从立足,以达到辩护的目的。

2、周正毅事件从发案时间和发案线索上来看,与郑恩宠律师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从时间上看,郑恩宠律师所协助参与诉讼的涉及周正毅的拆迁官司,在5月28日才正式开庭,而5月28日周正毅也被拘捕,可见并不是由于郑律师的指控周正毅才落网。从发案线索来看,周正毅案发的主要线索是香港中行刘金宝案发牵连和东八块拆迁户的多起诉讼,而刘金宝案发是由于中行内部人员向香港有关部门举报的结果。从这些线索来看,郑恩宠律师和周正毅案件的揭发并没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当然,也不排除郑恩宠律师所支持的拆迁户的诉讼对周正毅案件的查处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是,无论是郑恩宠律师本人,亲属还是郭律师的辩护,都力图把郑恩宠案件和周正毅案件紧密地关联起来,这不仅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于郑恩宠案件的指控罪名无关,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反而会误导舆论,让大家难以理解一个已被查处的周正毅怎么会加害郑恩宠,造成对郑律师不利的影响。

3、郑恩宠案件的本质不是一个政治案件。但是现在控辨双方都极力想把郑恩宠案件演变成纯粹的政治案件,这对郑恩宠律师获得公正的审判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对于控方来说,将郑恩宠案件定位为一个标准的政治案件,可以保证郑恩宠会受到最快、最严厉和最难推翻的处罚,并且可以动用国家力量来压制对郑恩宠案件的舆论关注;对于辨方来说,把郑恩宠案件定位为一个政治案件,是试图通过对于言论自由、通讯自由、思想自由、批评自由的强调和追求,来为郑恩宠的行为寻找思想依据,获得国内国外的舆论支持。控方的做法会让郑案难以获得公正的审判,而辨方的做法,因为其包含了对我国现行思想、制度的反诘,上升到了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高度,更是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效的结果的。因此,我认为,目前首要辩护目标是驳倒控方对郑恩宠案件指控的证据基础,而不是去讨论公民有没有各种自由,才有可能使郑恩宠案件能够得到尽量公正的审判。

4、从郭律师、张律师的辩护词和郑案一审判决书来看,我认为控方所提供的指控依据的最大漏洞在于:
1)控方没有给辨方律师提供全部的指控资料,包括罪证、鉴定材料和依据;
2)第一条罪名的鉴定依据不明,或者错误(根据郭律师描述);
3)作为第一条罪名定罪依据的99年版《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秘密文件,也就是说郑恩宠并不知道他所整理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如果告诉他这些信息的那个民警也没有告诉郑恩宠说这是国家秘密,那么,郑恩宠不属于故意向境外传递国家秘密,因此能定罪。(不要去讨论内容本身应不应该当作国家秘密,这种讨论是没有结果,并且会上升郑案的性质,是有害的)
4)第二条罪名混淆了“内参”的秘密性和“内参”发表过的稿件的秘密性。只要郑恩宠不是非法查阅复制内参,并且他获得的稿件上未标明密级,他就不能算是泄漏国家秘密。
5)郑恩宠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接触人员,也没有去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因此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定罪。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意见,由于才疏学浅,对案情了解也很不全面,可能有很多不准确甚至错误的地方,仅供郭律师参考。祝郭律师二审辩护成功!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第六十七条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七十条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第九十七条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受过他人的干扰;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应对该鉴定结论提出看法,与控诉方展开辩论。认为鉴定结论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法庭补充鉴定;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适用第九十七条的方法。控诉方对质证的问题无法回答,或者不能圆满回答的,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8年1月19日发布实施
13.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没有看过控词,不敢对事实多加评论。就只郭老的辩护词来说,语气有点激,参杂的个人情感也不少,于郑案不利。此辩护词一旦呈上,要不全身而退,要不遍体鳞伤了。试想:若郑案胜诉,将如郭老所说“原审法院自动放弃了自已的独立司法审判权,根据漏洞百出无效的密级鉴定书及明显不合立法本意的司法解释,强行认定涉案两份文书是所谓 “机密级国家秘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进而做出了令神圣崇高的法官职业蒙羞的判决 ”此案己广而告之,原审官员有何颜面继续行政,舆论又会如何评论原审法院呢?法治时代召唤英雄,立场上完全支持郭老继续,无论胜败与否,都将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
“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庭

有机会还真想看看你这胆子大的家伙长得什么样子!李洪东
老郭的精神我的确敬佩,只可惜性情中人,缺乏自我保护!你不去帮人家学会怎么保护自己,反而在这儿火上加油。郑恩崇幸好有个老郭辩护,如果老郭真出事了,谁为他辩护?

中国不缺四条腿的蛤蟆!像郭大律师这样铮铮铁骨的民族英雄太少了!总有些贱东西在这里狂吠,吵的我心烦,真想一棒打死,可是它们吠完就不见了,无处可寻!何辉新

我想起前一段时间看到的一则新闻:一个弱女在街头被人活活打死,而无人出手相救。又如多次看到某行人当街被抢而无人出手相助的新闻,诸如此类,让人心寒啊,如果说歹徒有百分百的责任,那么围观的人就可以毫无干系吗?不!,正是这样的社会风气才纵容了罪恶的滋生!多么浅显的道理,难道中国人都已麻木到如此地步!!!围观的人啊,即使你们出于好意希望勇士爱护自己,我也要对你们摇头叹息伤心不止,难道你们能做的就是提着脖子看热闹并勇士提出忠告吗?!不要以为你们想得周到,说得重一点,你们还有没一点骨气!无非就是混个饭而已。(什么注意安全、吃饱穿暖之类的话真的很像我妈妈和奶奶说的Y~~)

当然我也希望郭律师保重自己,但我首先对他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尤其是过人的勇气非常佩服。

以上的话,既是说别人,也是说我自己(我也只会说说),但我决不以此为荣,以此满足!TOMISHERE

老郭的辩护词我已经发到大纪元,我要让全世界都盯着这个案子,我就不信上海帮敢冒天下之大不违抓老郭!刘路

我自始至终都支持郭律师的义举,假如他们要抓郭老,请把我也抓起来。海容百川

郭国汀:谢谢理解与支持!其实当正常的理智是非标准不复存在时,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许多网友提出了十分宝贵的建设性的意见,在此深表谢意.我之所以这么做当然有我的理由.一切还是留给历史去评判吧.法律的神圣要靠每个法律人一点一粒去维护去培育.人云亦云于事无补.如果明知你辩你的,明知一切均是走过场,明知早已定论,明知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还讲什么冷静,还侈谈什么理智,与不想讲理不愿讲法者论法讲道,有用吗?有效吗?!

现在论坛上好多帖子都是围绕老郭及郑案展开,褒贬不一。其实郑案完全可以等二审下来后再评论不迟,到时候肯定会有更多的资料公开,有利于大家作更客观公正的评价。至于老郭,他那种坚持自己原则、为律师同行而不惜做好肝脑涂地准备的精神是我们许多律师想做而做不到的,值得肯定。但从客观出发,有些人对郑案、对老郭的某些做法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见解应该也是需要的,人无完人,每个人都需要在批评中求进步。

南郭点评:郑恩宠案可谓吾之人权处女案,也我郭国汀律师利用互联网打破中共当局刻意封锁信息的经典案例.从内部消息我们得知,上海市当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置所有媒体一律不得报导郑案任何信息,但中共特殊组织的批判文章除外.鉴于郑案打击报复正义律师十分明显,同时该案并非事实,法律与证据之争,而是政治权力与法律之较量.我采取了针峰相对的策略.即全面公开案情真相,随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旨在打破中共当局的信息封锁,维护律师同行的正当合法权益.办理此案南郭可谓全身心投入,并与张思之大律师商定分工,由张老负责微观辩护, 因张老已有二十年丰富的刑辩律师经验;由郭国汀律师负责从宏观方面辩护,南郭长于从国际到国内,从哲学到政治进行立体全方位辩护.我们始终明知对手是谁, 也明知可能面临的风险,然而除了义无反顾勇往直前别无选择.

网友们的批评大多衷肯贴切到位,即便那些特务此时也多少表现得人情味十足,关心郭国汀律师的安危.事实上自与上海高院三位主审法官面谈后,我便预感到法官们实有难言之隐.我唯一期望的是法官的良知与道德勇气能战胜受迫害报复的风险考量.不过当法官的地位与身份不受法治保障时,指望法官凭正义良知判案,只能是期盼奇迹.然而,奇迹并不能总是出现.

如果中国有所谓法治,假如中国有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权,假使中国法院不受任何政党掌控,要是中国真有司法公正,若中国有新闻自由,那么本案辩方必胜无疑.问题是上述假设无一存在,因此本案的实质乃是郭国汀充分利用辩护律师身份在中共法庭上,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中共司法体制进行了一场无情的公开审判.此举是否符合郑恩宠的根本利益,或是郭国汀律师假郑案出自已的名而不顾郑恩宠的死活,还是对中共司法体制无损分毫,只有留待历史回答.南郭唯一想说的是:吾为此案已绝尽全力,问心无愧!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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