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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立对台内政部提行政诉讼 法官要双方提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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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四日电)台东县长当选人吴俊立,因不满内政部对他所发停职行政处分,提出声请停止执行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开庭,承审法官要求吴俊立和内政部双方一星期内再提状,说明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立法理由等事证。

吴俊立委任律师杨政宪表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象是有县市长身份的人当时犯法定罪由,吴俊立在判决时或涉嫌犯贪污治罪条例时,并无县市长身份,也没有开始台东县长第一天任期,不符合法条规定对象身份。他说,内政部扩大解释地方制度法规定,停职处分显然违法。

他说,内政部停职处分不符合我国法规解释,以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为例,对候选人犯特定罪嫌将剥夺资格规定,在法条会特别加“曾”字,使用如“曾”犯贪污罪,经判刑确定者等用语,但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没有“曾”字,可知地方制度法立法者,无意将县市长在不具县市长身份行为纳入规范。

内政部委任律师蔡进良则指出,内政部虽是在吴俊立宣誓就职后极短时间内开始处分,但吴俊立既已宣誓完毕,等于内政部是在吴俊立具有县长身份时执行,当然适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他说,即使吴俊立这次行政诉讼胜诉,声请停止执行行政处分成功,得以复职,内政部仍要依法再次作出停职处分。

承审法官认为,若诉讼案件持续进行,可能会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届时县市长任期恐怕已过,他认为,吴俊立应就停止执行效力期限提状。

他并要求吴俊立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立法理由和解释情形提状,因内政部方面也表示,将再提状,承审法官裁定给双方一星期时间处理。

吴俊立去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宣誓就职,但内政部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将他停职,吴俊立认为,内政部错误引用地方制度法,停职处分“宣誓就职即停职”的命令无效,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呈声请状,声请停止执行内政部对他所发的就职即停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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