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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炸彈犯」楊儒門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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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改判「白米炸彈犯」楊儒門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楊儒門從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到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落網,犯案十七次。楊儒門的律師丁榮聰表示,二審判決合理適當,但因案件特殊,將待全案確定後,請陳水扁總統特赦楊儒門。

回顧下列楊儒門到案至接受司法審判過程,引起社會矚目: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楊儒門由胞弟楊東才陪同到台北市警中正第一分局自首,當眾宣稱是警方查緝一年多的「白米炸彈犯」。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楊儒門到案並比對DNA相符後,台北地檢署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當天裁准收押。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民主行動聯盟與多個民間團體,以及五名義務辯護律師召開記者會聲援楊儒門,呼籲政府正視台灣農業問題,解決農民生活困境。

|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楊儒門發表公開信指出,無論理念和訴求如何正當,違反法律就是不對,希望不要有人模仿他的做法。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多個社運團體舉行「只要聖誕、不要炸彈」記者會,呼籲各界不要將犯罪行為合理化。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二林社區大學等多個社運團體發起「聲援楊儒門,搶救台灣農業」萬人連署聲援活動。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北地檢署將楊儒門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公共危險等重罪起訴。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楊儒門應延押。

|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楊儒門承認有罪,但要求檢方鑑定所製物品並非爆裂物。

|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楊儒門符合自首要件,判處他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楊儒門義務辯論律師丁榮聰表示,一審並未審酌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已為楊儒門提上訴。

|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開庭,楊儒門請求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刑,並希望是五年左右刑度。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楊儒門為抗議在香港舉行的年度世界貿易組織 (WTO)部長級會議,開始六天獄中絕食行動。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楊儒門結束六天抗議WTO獄中絕食行動表示,台灣農民應追求公平交易非自由貿易。

|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楊儒門案可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刑,改判楊儒門徒刑五年十個月,併科罰金十萬元,不得交保。丁榮聰認為,考慮為楊儒門提羈押抗告,且楊儒門屬良心犯,案情特殊,全案確定後,將請求陳水扁總統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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