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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航業法 國內海運航線改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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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航業法」修正草案,將國內固定航線由許可證制改為登記制,並將船舶出租視為一般租賃行為,其契約行為適用海商法或民法,不必以許可行業規範。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交通部表示,航業法在一九九五年修正公佈已逾十年,期間曾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實務管理需要,兩度修正部分條文,但航運事業經營環境複雜、變化激烈,並為提供業者優質經營環境,保障大眾消費權益,擬具航業法修正草案。

航業法修正草案規定,船舶出租屬一般租賃行為,為尊重市場自由競爭,其契約行為應適用海商法或民法,毋須以許可行業予以規範。

為使國內海運經營制度與國際接軌,並提供船舶運送業營運彈性,修正草案將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的許可證制改為登記制。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的停航或減班,由事前核准,修正為事後備查。

考量地方政府為照顧離島居民海運需求,有自行經營船舶運送業的必要,修正草案增列政府機關 (構)經交通部許可者,其組織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修正草案也增訂業者須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旅客傷害保險等規定。

另外,船員法已將船員訓練、僱用及違法行為的處分等事項納入,為避免法規競合,航業法修正草案刪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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