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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最低稅負移轉訂價不會造成台商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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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九日電)對於實施最低稅負與移轉訂價是否會造成台商研發活動外移,財政部今天表示,目前法令對於在台從事研發的跨國企業提供相當豐厚的租稅優惠,況且,跨國企業如未從事不當租稅規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負也達10%,不致於受最低稅負及移轉訂價制度影響。

財政部指出,為鼓勵台商企業根留台灣,發展高附加價值產業,政府對於廠商從事研究發展,向來積極輔導。租稅部分,除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提供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活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外,並將「研究發展服務」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提供產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政府也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0條之一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中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的營運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的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為鼓勵企業將高附加價值的研究與發展活動留在國內,政府提供頗為豐厚的租稅優惠。

況且,移轉訂價為國際化的所得稅制度,近年來已成為亞洲國家的共同租稅改革風潮,跨國企業無論在何國,均面臨相同規範,台灣參照國際慣例訂的規定,不會干擾跨國企業研究與發展基地的選擇。

尤其,最低稅負制度是為減少租稅減免使用過度,甚至不用繳稅的情形,讓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至少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規定,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的稅率訂在10%,已考量其他實施最低稅負制國家的狀況,與鄰近國家相比較,韓國企業至少須繳納13%的最低稅負,未實施最低稅負制的中國,雖給予企業2年或5年免稅,但僅限於新創立事業,且免稅期限屆滿後仍須至少按規定稅率 (33%,含地方稅)的5成繳納所得稅,香港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7.5% 、新加坡公司所得稅稅率20%,台灣最低稅負10%,仍相對具有競爭力,不致影響投資的租稅環境,並有助於租稅公平的落實。

財政部強調,跨國企業如未從事不當租稅規劃,且繳納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負已達 10%,其實不致受最低稅負及移轉訂價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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