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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丢车赔车纠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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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侯千绢/屏东报导〕窃案频传,“丢车赔车”产品热卖,屏东接连发生丢车不理赔案件,业者以未在48小时内通报为由拒绝理赔,车主告到县府,屏县府消保官程俊表示,业者以卖防盗器材为名却行销售保险之实,有违反保险法之嫌,且48小时通报及限定购新车地点规定,均触犯消保法的不公平条款,将移送检调单位究责。

程俊说,近年窃案频传,车主为新车投保的失窃险最多只能获9成理赔,因此,汽车销售人员强力促销车主搭配“丢车赔车”保险,除失窃险的9成理赔金外,可获1成理赔,换言之,即是车子失窃后,车主不需自掏腰包就能换辆新车。

这项产品近来热卖,不过,屏东最近接到2起“丢车赔车”陈情案,车主花1万2000元购买“丢车赔车”险,车辆遗失后,车主立即通知代售的汽车业务代表,却苦等不到理赔金,最后,竟收到这家公司发出存证信函,以车主未在车辆遗失48小时内告知该公司,违反契约规定不予理赔。

这家科技公司在全台有5处销售据点,销售标榜通过ISO认证的方向盘锁,赔偿内容是重置价格的自负额10%。

非保险商 违法从事

程俊说,这2起案子如出一辙,其中有诸多触犯法规之处,这家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依法不得销售保险产品,此外,以销售防盗系统为幌子实际从事保险买卖,有触犯保险法之嫌,依规定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

再者,这家公司要求车主在车辆失窃时需在报案起48小时内,立即以传真或书面方式通知该公司,逾期者不予受理。程俊说,车子失窃是事实,但却要求在48小时内通报,这项规定明显触犯消保法第12条的不公平条款。

强迫失主 同处买车

除这2起申诉案件外,另1起案件也是同一家公司,虽然该科技公司同意理赔,但要求车主需在原车商购买同型、同款的车子。这项规定让消费者丧失选择权,也有触犯消保法之嫌。

针对种种不合理之处,经过协商无效,车主拟透过司法程序讨回公道,县府将移送检调单位调查。

当事公司观点–违约 48小时内未通报

〔记者张国政/高雄报导〕对于保户指控未依约理赔,该公司昨日表示,理赔业务一切都依法办理。

该公司谢姓法务主管表示,该公司确实在9月12日曾与叶姓保户协调理赔事宜,但是双方对于理赔的意见并没有交集,该公司认定不理赔的主要原因是叶姓保户等人逾期报备,也就是未在车辆失窃48小时内通报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合约,公司没有理赔的义务。

对于屏县消保官程俊指该公司登记为科技公司,却从事保险业务,明显违反保险法,谢姓主管仍表示,该公司从事的业务并未违反法令。

投保车主案例–缩水 车价竟相差56万

〔记者侯千绢/屏东报导〕295万元的汽车失窃险,竟缩水56万元,车主不服正向保险公司追讨损失。

一名黄姓车主新购1辆BMW新车,并以295万元的车价透过汽车销售人员向保险公司购买全险,1年保费是14万2181元,今年7月车辆遗失,女车主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是以239万元计算,因不甘蒙受损失,向屏县府消保官申请调解。

保险公司说,239万元投保金额的计算方式是“重置价值”295万元乘上折旧率换算出来,保车遭窃,理赔金额是以保险金额239万元扣除1成自负额,给付215万1000元,并无违误。

屏东县府消保官程俊说,车主当初填具要保书的车价金额是295万元,收取的保费金额也是以295万元计算,虽然保险公司最终核定的价格是239万元,内容有所异动,代理保险的汽车销售人员并未善尽告知义务,且未退回溢缴保费。

此外,这起申诉案件症结在保险公司认定的重置价值与惯例有明显落差,一般来说,全新新车未落地前,即无折旧率,通常重置价值就是新车车价,这起投保案却有高额的折旧率,明显违背常理,将请保险公司针对此案做说明。

目前该案正进行协调,协助消费者追讨溢缴的保费,不过,程俊提醒消费者,勿过度依赖保险人员,保险书核定后仍须详阅,确保自身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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