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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受雇者皆可申请育婴假违者可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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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删除申请育婴假的受雇者公司员工规模的限制,即无论公司大小,受雇者任职满一年以后,都可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同时,也新增罚则,雇主违反规定可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下午三读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使符合“性别主流化”意涵,对性别多元与差异的理解与包容,因此,将法案名称由“两性平等工作法”修改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其他条文也配合法案名称修正。

修正条文规定,受雇者任职满一年以后,每一位子女满三岁前可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子女满三岁为止,但不得超过两年。删除过去员工规模三十人以上才能申请育婴假的限制,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估计将影响到约九十万企业。

修正条文也规定,受雇者若请求育婴留职停薪、申请产假等,雇主不得拒绝,也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全勤奖金、考绩等其他不利处份。若雇主拒绝受雇者依规定提出产假、育婴假等,因此受到损害者,雇主应该负赔偿责任。

性别平等法修正后,受雇者在配偶分娩时,雇主应该给予陪产假由两天放宽为三日,陪产假期间工资照给。劳委会估计,雇主将增加新台币两亿多元的支出。

过去规定受雇于三十人以上公司者,在家庭成员发生严重的疾病等重大事故需亲自照顾,可以请家庭照顾假,此次修正放宽至受雇于五人以上公司者即可申请。

在罚则方面,除新增雇主不得拒绝员工申请育婴假,违者可处罚锾一万以上至十万以下之外,修正条文也规定,雇主若违反性别平等法规定,对求职者或受雇者因性别或性倾向有差别遇,包括:招募、教育训练、福利、薪资、资遣及解雇等就业歧视,罚锾调高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除此之外,修正条文也将规定,雇主对求职者招募、甄试、进用、升迁、提供教育、各种福利及薪资等不得因性别及“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且雇主以保障多元性倾向者的工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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