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审 资本额逾3亿企业强制公开发行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5月8日讯】(大纪元综合报导)力霸集团掏空案,突显出法律漏洞,台湾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过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公开发行,修正为只要公司的股东持有1千股到5万股的人数达5百人、资本额3亿以上的公司,必须强制公开发行,让财务透明化。

年初力霸掏空案震惊全台,因为没有公开发行,财务不透明,让经营人得以对公司资产上下其手,被掏空上百亿都没被发现。

为此,立院初审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过去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公开发行,修正为只要公司的股东持有1千股到5万股的人数达5百人、资本额达新台币3亿元以上,必须强制公开发行。召委王涂发表示,目的是让财务透明。

力霸事件也突显公司债的问题。过去没有上市、上柜、没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可以私募公司债,但因为不须报备,没有主管机关更无法可管,形成漏洞,像是亚太固网弊案就是一个例子。因此初审修正,没有公开发行的公司,不得私募公司债。

而为了善尽监督角色,修法也规定,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其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董事及监察人。

为防止力霸集团弊案再度发生,并让已达一定规模的公司财务更透明,经济委员会除订定公司强制公开发行的条文,也订定罚则,若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公开发行,公司负责人可能会被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并应限期办理或改善。

若公司负责人未限期办理或改善,可能会被按次处罚48万元以上,480万元以下罚锾,直到办理或改善为止。◇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