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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司法修正 强制公开发行门槛授权经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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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八日电)经济部研议修正公司法,初步决定未来股东人数及资本额均达一定额度的公司强制公开发行,确切门槛授权主管机关经济部订定;同一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公司董监事;公司董监事、经理人涉经济犯罪当然解任规定,则要由法务部研议法令衡平性,预定农历年后再开会研商。

力霸集团风暴后,经济部研议修正公司法,加强公司治理,今天下午召开产官学会议,邀法务部、金管会、内政部、财政部代表及多位学者检讨企业公开发行门槛及未公开发行公司财务资讯透明度。

今天产官学会议初步达成共识,未来股东人数达一定人数,且资本额达一定金额的公司,需强制公开发行,确切门槛授权主管机关,即经济部决定。

经济部商业司表示,公司法修正后,将再召开产官学会议订定强制公开发行门槛,原则上可能要求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且资本额达新台币5亿元以上的公司公开发行。

今天会议决定修正公司法第27条,未来同一法人不得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与监事,避免球员兼裁判。

原本研议修法要求公司转投资需经股东大会通过,但与会者认为转投资涉及商业判断,若每件转投资都需经股东会同意,将使股东会变成背书大会,且反会造成责任不清,因此决定维持现制,转投资由董事会决定即可。

至于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当然解任规定,原本研拟修法增订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负责人、董监事、经理人涉嫌经济犯罪,遭一审判刑有罪即予解任,但与会者认为这可能与公司法第30条有所矛盾。

公司法第30条排黑条款规定,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经有罪判决确定,服刑期满尚未逾5年者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亦即犯组织犯罪条例者尚有5年更生期,若涉经济犯罪一审判刑即强制解任,恐有失衡平。

产官学会议建议法务部重新审酌条文,明定经济犯罪内涵(如背信罪),把当然解任的条件订得更明确,并求取与公司法第30条规定之间的衡平。

未来私募公司债也将比照证交法规范,将由金管会另订行政命令限制。

另外,经济部建议修改公司法,要求一定规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强制实施电子投票制,这部分将由金管会研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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