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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 檢方認定馬英九瞭解特別費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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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開庭,審判長蔡守訓當庭諭知,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九月十八日接受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質詢的答詢內容具有證據能力。檢方認定,從這兩份證據中得知馬英九瞭解特別費用途,並知悉過去捐款來自兩次選舉補助款。

馬英九去年九月七日晚間九時二十六分至三十七分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指出「特別費的用途是公務上的宴客、犒賞、餽贈以及公益活動,比如是捐款。這筆錢基本是由主管,即領用特別費的人自己來掌握。」

馬英九在專訪中也表示「不需要領據之半數特別費,就是因為有一些拿不到單據,比如有一些餽贈,或有一些犒賞…… 任何一個首長因為他公務上有這個需要,有一些應酬,有一些公關,它可能是介於公務或私誼之間可以用的……。」

檢方認為,從這項證據中可以看出,馬英九對特別費的性質與用途相當清楚,並非對特別費領據核銷的過程毫不知情。

另外,馬英九去年九月十八日在台北市議會答覆顏聖冠質詢時表示「選舉補助款都先放在自己戶頭,不然的話,我怎麼捐出去,我一共兩次選舉收入四千七百多萬元,但我捐出去的已超過這個數字,多出來七十二萬元。」

檢方認為,馬英九這項說法與同年五月十九日對外公佈「馬英九財產申報說明」內容完全相符,並說明馬英九自1999年至2003年間捐款時,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並非來自特別費,主觀上也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所謂「大水庫觀念」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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