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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新規範 強化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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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日電)暑假為旅遊高峰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今天表示,已研訂「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讓機票消費糾紛處理更具法定效力。

她說,「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的「應記載事項」規定,乘客遺失機票時,應在機票有效期限內依規定向原售票單位辦理掛失;經航空公司查證該機票未使用時,乘客可以請求另行開立或退費,多出「另行開立」一項選擇。

不過,航空公司可以酌收手續費,而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10%。

草案並規範各航空公司的班機異常處理機制,必須公告在網站上。

關於運送遲到問題,乘客因航空公司的運送遲到而權益受損時,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此外,航空公司在確定航空器無法依表定時間起飛,遲延15分鐘以上或變更航線、起降地點、取消該班機,因而損及乘客權益,應立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或做必要服務。

乘客託運行李中若放入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等物品,並在運送途中遭受遺失或毀損時,除非航空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方面,規定航空公司不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同時也不可進行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乘客的約定。

消保會預計,此草案仍需 2個月作業時間,才能完成施行公告,期間消費者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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