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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百公尺外目測開單遭異議 法院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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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二十八日電)花蓮一名張姓男子日前駕車經過吉安鄉中央路和北安路口時,遭一名距離一百多公尺遠的員警目測到闖紅燈而被開罰單,張姓男子不服,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指出員警認錯車開錯單,地院在審理後認為,員警在遠距離以肉眼目測執法誤判機率高,因此撤銷處分諭知不罰。

張姓男子於四月間駕車經過吉安鄉中央路和北安路口時,被騎機車巡邏的員警目測到闖紅燈,當場收到一張兩千七百元的罰單,引發爭執。張姓男子自認並未闖紅燈,並質疑員警在一、二百多公尺外目測發生錯誤而認錯車,但警方調查後堅持原處分。

張姓男子不服警方的處分,向花蓮地院提出異議,地院調查審理後指出,警用機車時速約十至二十公里,張姓男子的車速約五十至六十公里,依常情計算,員警從巷道轉至中央路口約需三十多秒,這時張姓男子的車輛已沿中央路往南行駛約五百公尺。

花蓮地院指出,員警能否僅憑肉眼就能清楚辨識一百至二百公尺外,一閃而過的橫向違規自小客車牌和車輛特徵,令人質疑,在這種距離以肉眼目測發生誤判的機率相當高,因此撤銷原處分,諭知不罰。

花蓮地院並指出,警方執行勤務時,隨車應攜帶錄影器材,因為執勤發生爭議是可以預見的結果,警方應使用錄影器材存證,法官不會僅憑單方面說詞就認定民眾違規,警方應提出具體的積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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