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批活佛转世被批无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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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讯】(美国之音记者:袁野2007年9月4日华盛顿报导)中国政府出台新的藏传佛教管理办法,要求活佛转世经过政府审批。批评者指出,这种行政干预宗教的做法缺乏法理依据,而且无助于民族关系和谐。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最近颁布并实施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规定活佛转世必须经由各级政府批准。此前,中国政府坚持对藏传佛教的班禅喇嘛和达赖喇嘛的转世享有决定权。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将把这种权力延伸到所有活佛。

管理办法为活佛转世设定了四级审批程序。具体做法是:普通活佛转世,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不过,宗教事务局没有明确解释普通活佛、以及有较大影响、重大影响、和特别重大影响的活佛如何定义。管理办法还指出,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管理办法引起西藏流亡政府的强烈抗议。西藏流亡政府一位负责宗教和文化事务的官员说,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充满了自相矛盾和不实之词。这份文件将成为中国政府压制无辜藏民的工具,也是对宗教历史的扭曲。

*陈永苗:确实比较荒谬*

北京宪政学者陈永苗认为,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的确是通过行政手段干涉宗教事务,而且缺乏法理依据。他说:“信仰这东西,指的是对神的信仰。那么作为人、作为人组成的政府,怎么能够做出活佛转世的决定?如果是全国人大来管理这个,还可以说一说,但是作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过行政规章来做这个,就确实比较荒谬。”

国家宗教事务局强调,某些宗教机构不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式办事,不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指认活佛转世灵童,破坏了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藏传佛教界的内部团结,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加强管理,因此政府有必要出台这项规定。

但是,北京宪政学者陈永苗担心,这种行政法规不但在西藏很难执行,而且也会在藏传佛教信徒当中激发不满情绪,不利于汉藏民族关系和谐。他说:“从《立法法》来说,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一个规范性的行政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实际上还会造成更不好的效果,会造成汉族和藏族的矛盾。”

藏传佛教认为活佛是永恒的,通过转世来到世间生活,因此活佛圆寂以后,要根据种种“征兆”和“启示”来确定活佛转世的方向和地点,派人沿着一定方向寻找被认为是活佛化身的“转世灵童”。如果找来的“灵童”不止一个,需要由金瓶掣签来确定活佛人选。

西藏流亡政府负责宗教和文化事务的官员说,这种传统已经在藏传佛教中延续了几个世纪。新活佛的产生依赖的是两代活佛之间的精神和信仰纽带。这位官员认为,活佛不是职称,也不是头衔,更不能由世俗机构指派、推选、或者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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