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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党符合 96年度综所税列举捐赠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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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将对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亲民党、台湾团结联盟及无党团结联盟等五政党的捐赠,在政治献金法第17条规定限额内,列报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

国税局表示,依据政治献金法规定,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0万元,且每一申报户每年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的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各该申报户当年度申报的综合所得总额20%,其总额并不得超过20万元。

另外,对政党的捐赠,需该政党推荐的候选人于当年度立法委员选举的平均得票率达2%者,始可适用。96年度因未办理立法委员选举,以上次(93年度)选举的得票率为准,其中得票率达2%者为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亲民党、台湾团结联盟及无党团结联盟。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政治献金法规定的捐赠时,应检附监察院规定格式的“拟参选人政治献金受赠收据”或“政党、政治团体政治献金受赠收据”正本,供稽征机关核认。

不过,国税局指出,对于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的捐赠或捐赠收据格式不符合监察院规定者,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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