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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嘉義榮醫院長主任互控傷害 法院各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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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十一日電)原嘉義榮民醫院院長林有嘉及精神科主任王家麟,因考績問題,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發生互毆情形,雙方互控傷害,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兩名被告平日素行均佳,且林有嘉已調職、王家麟辭去公職,因此,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五十九歲的林有嘉,原任嘉義榮民醫院院長,四十七歲的王家麟為院內的精神科主任,由於院方於九十四年度將王家麟的年終考績列為乙等,王家麟提出申訴,並因院務與林有嘉發生多次齟齬,雙方相處不睦。

林有嘉、王家麟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中午參加同仁喜宴,喜宴結束後,雙方再度因院務及人事考績等事發生爭執;林當時以隨身攜帶用來防身的電擊器攻擊王家麟腹部,王則揮拳毆打林的頭部,在場雖有人勸阻,兩人仍繼續拉扯,王則接連出手攻擊林的頭部及臉頰,雙方均造成挫傷、擦傷及扭傷等傷害,事後並各持驗傷單至警局報案互控對方傷害罪。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兩名被告為公立醫院院長、主任,因考績、院務齟齬,彼此不滿,竟演變成刑事傷害案件,林有嘉以電擊器為武器,王家麟則徒手朝對方頭部毆擊,兩人犯意程度相當。

承審法官顧及兩人均無前科,平日素行均佳,且林有嘉已遭上級調職,王家麟辭去公職,已遭受相當責難,因此,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減刑為兩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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