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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638解釋:董監股權查核規則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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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七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三八號解釋,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涉及人民權利限制,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的授權,不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應於解釋文公布日起六個月內失效。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規定補足法定持股成數時,依證券交易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

解釋理由書指出,本次釋憲源於一家建設公司全體董事,因未於限期內補足持股數,遭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處罰鍰新台幣六十萬元,並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行政訴訟敗訴定讞。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釋憲。

解釋理由表示,董監股權查核規則明定,全體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同一行政法時,為「處罰全體」。但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令範圍,並未就處罰對象、多數人共同違反義務時的歸責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做特別規定,因此董監股權查核規則已逾越證交法規定的授權範圍。

解釋理由指出,多數人違反行政法義務時的歸責方式,是以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即行政罰法已為歸責方式提供一般性法律依據,如要採取不同歸責方式,如以一個處罰而由多數人負連帶責任、平均分擔責任或一定比例分擔責任等,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法規命令明文規定。

本次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賴英照擔任主席,大法官謝在全、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李震山、蔡清遊出席,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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