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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務部:民法留置權修法兼顧美德鼓勵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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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日電)有媒體報導,法務部在民法物權編新增「留置權」規定,在失主不願給付三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如此規定有悖拾金不昧的美德。法務部今天表示,這項修法可簡化遺失物招領程序,除兼顧傳統美德,鼓勵善行外,更可提醒民眾妥善保管所有物,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自由時報報導,法務部新增的「留置權」規定,有人稱為「好康條款」,其中規定失主不願給付三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金後,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多數民眾不贊同上述新制,認為把道德觀念物化,家長和老師將無法教育下一代,也擔心變相助長勒贖風氣。

法務部指出,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已於七月二十四日經行政院第3102次院會討論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當中有關「所有權章動產所有權節」的遺失物拾得相關程序,是因應時代需求,增訂招領雙軌制及價值輕微遺失物得簡易程序等。

法務部表示,所謂十分之三拾得報酬請求權,早自民國十八年即已明定,這次修正僅考量其性質,明定報酬請求權及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支出的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等,均得於費用償還前,留置拾得物,以資擔保。

法務部說,「留置權」是指該報酬、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的發生與拾得物有牽連關係,拾得人如欲請求報酬,應於報告及交付遺失物時聲明請求為限,拾得人也可不請求報酬。而拾得人如果有違反儘速通知、報告、交付警察、自治機關的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的情事者,這次修法亦明定不得請求報酬。

另外,雙方如有爭執的情形發生,遺失人可依民法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先取回遺失物,以兼顧雙方權益,這種方式同樣也為德國相關法律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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