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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監視律見範圍擴大 愈修愈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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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專訪

國內外法界與法學界菁英,莫不認為律師權最重要的基礎,是能與被告充分自由的溝通,相關立法尤須保護這一塊不受侵害,否則若被告不敢與辯護人充分溝通,律師制度等於瓦解。

法務部版羈押法修正草案於農曆年前夕出爐,令人驚訝的是,維護被告基本人權與律師接見權方面,修了比不修更糟糕,修正內容不但將監聽被告範圍擴大,並嚴予限制律師言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感慨的以「愈修愈退步」形容。

顧立雄認為,我國的重罪羈押制度、乃至押人取供作法等,也落後先進國家很多。雖然大法官解釋即時出來,對一些不合理處提供解決契機,但在羈押要件、羈押期限等方面,仍有不少亟待修正。

他並說,有些執法者未做好偵查不公開,公會決採取具體行動監督,今後發現有違反情形將提出告發。

草案若過 律師制度形同廢止

記者問:部版羈押法修正草案,引起譁然的「退步規定」有哪些?

顧立雄答:現行羈押法二十三條規定,律師接見被告,只對禁見被告錄音監視,等到全盤修正,條次改了,原來的二十三條變成第六十四條修正條文,改為律師接見被告時,管理人員只在眼看得到、耳不能聞情況下監視,看起來有進步,可是但書把影音監視範圍更擴大,變成四種情況下都可錄音錄影。

一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為被告選任的律師。事實上有些被告來不及找律師,進去(被押 )後才由家屬幫他委任,但上款對這種情況都可錄音錄影。第二,被告有湮滅、偽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時。

第三種規定,有些內容我們甚至看不懂,所犯為組織性、集團性、企業性犯罪、洗錢、貪瀆、性侵害、暴力恐怖活動等。組織性犯罪看得懂,因為有組織犯罪條例,但什麼叫集團性犯罪、企業性犯罪,完全看不懂,它不是法律名詞,刑法上沒有規範什麼叫集團性、企業性犯罪;再來將洗錢、貪瀆納入,讓人認為有針對性。第四種是現行規定。

現行只有一種情況可錄音,修正後增加一款、二款、三款,修正草案的原則看來很好,但書只是例外,可是這例外擴大到幾乎包山包海,原則反成為具文,僅第三種情況,傷害是不是也是暴力?我們可以肯定,幾乎都可錄音錄影了。

要知道,一旦有錄音錄影,律師和被告見面幾乎沒辦法談案情,比如我(律師 )問「你有沒有做啊?」你怎樣怎樣等等,有一個錄音機在那裡,被告怕被錄音,內容拿去做為對被告不利證據。結果律見變成只有心理撫慰作用,律師來看被告,讓他知道有人關心他,但只能言不及意,說「你太太很關心你」、「你有沒有什麼需要啊」等,只能談和案情無關的事。

這樣的草案如果通過,剝奪了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基本人權,整個律師制度形同廢止,我國人權將嚴重倒退。

仿效日本 拿掉重罪當然羈押

還有六十五條,規定辯護人和被告接見,談話和通信內容要以有關訴訟進行的事項為限,不得有不正當言行,或將談話使用在訴訟防禦目的無關的事項上。因為之前才發生鄭文龍律師傳遞一些和案情無關的訊息給社會大眾,所以這個很有針對性。

問:你們如何因應?

答:我曾在公聽會時強烈表示反對,如果這個草案提到立法院,我們還會採取激烈手段抗議。

不過,法務部1月22日提出修正草案,大法官23日做出六五四號解釋,認為現行羈押法二十三條第三項對禁見被告一律監聽錄音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違憲,另二十八條對於錄音內容可做為偵審上認定事實的證據,認為抵觸憲法關於保障訴訟權的規定,也無效。

目前法務部沒有說還要不要六十四條,也沒說不推六十五條,但我認為,六五四號解釋出來後,法務部如果還提出來,應該過不了關,理應不至於如此做才是,且法務部從2月5日開始,將原有錄音作法,改為檢察官認為有事實證明律師與被告勾串之虞的情形下才錄音。

至於六十五條,我們已提出對案,並與法務部協談,對於律師和當事人溝通的資料內容,我們同意不得做「不正當使用」,但不能全面限制。至於什麼叫不正當使用,留待日後律師公會依律師倫理來做解釋,我們認為這是律師倫理的範疇,基於律師自律自制原則,應由律師公會做詮釋。

問: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的規定,似乎也有問題。

答:現行「重罪當然羈押」規定,是其他先進國家沒有的,德、日法制只對有逃亡、或勾串湮滅證據之虞者,可做為羈押事由,我們多一個重罪(法定刑五年以上 )。

現在很多罪都訂得很重,比如證交法、貪污治罪條例,它不需要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只要檢察官起訴說你是重罪,最後會不會被判重罪不知道,以重罪起訴就可用重罪做為當然羈押事由。

還有,我國羈押期相當長,偵查中有四個月,起訴後輕罪可到九個月,重罪無限期,偵查中期限日本是兩週,美國則是抓到人犯七十二小時內起訴,我們把羈押期限訂得這麼長,偵案初期就用這種手段,常常押錯人,因為初期易受到一些誤導,再來是押人取供,用傷害人心理的長期拘禁方法讓你和外界隔絕,其實就是一種刑求的替代,某種程度來講,這是不文明國家的表彰;且押人取得的自白,不見得與真實相符。

問:以上這些是否也有對策?

答:這些規範都該修改,可仿效日本,把重罪羈押拿掉、縮短羈押期限等。但我們之前推了幾個會期,因為法務部、警政署都反對,從檢警調的角度來看這事,他們有截然相反的立場,所以目前為止還難有進展。

問:羈押之外,律師界對證據法、指認、鑑定等方面也有不少意見?

答:的確,證據法是最大一個部分,傳聞證據的使用目前仍廣泛,包括警察的自白、證人在警局的陳述等,後來雖以「例外」方式來納入使用,但還是普遍,這些都應做一些限制;至於起訴後,證據資料是否先不併送法院,以免法官開庭前先看到所有證據資料,污染了心證,這在學理上叫做「起訴狀一本主義」。

指認部分也要規範,不要做單一的指認;鑑定部分則應引進專家證人概念,現今國內沒有,以致李昌鈺博士在蘇建和案中就有「定位上的困難」,他到底可不可以專家證人身分到場陳述,易生爭議。

問:對於司法的監督,有哪些目標?

答:檢察機關應該偵查不公開,這部分我們將有具體動作,但不想讓外界覺得我們只針對特偵組,所以我們也希望扁案不要一直持續下去,我們是全面性的做,找學生幫忙監看,發現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會向各該地檢察署提出告發,並後續追蹤,若沒有辦,再循檢察一體途徑處理。

有關評鑑法官、檢察官,我們要做統一的表格,以統一標準來評鑑,法官、檢察官無論調到哪裡,評鑑檔案都跟著走。

還有律師倫理規範已十幾年未修,我們希望半年內能完成修正,至於律師法的修正,則要和法務部協商。

監督司法 絕非只針對特偵組

問:站在監督立場,你認為司法院、法務部有哪些政策方向要做?

答:司法院目前並沒有提出一個具體司改目標、藍圖和時間表,八十八年召開司改會議,十年到了,現在應去檢視八十八年的司改藍圖哪些不可行、哪些可行,比如司法院組織架構一元化、終審法院合併的目標到底還在不在?大法官會議是否改成憲法法院?司法人事問題,法官與檢察官從考試到養成要不要做分離?專業法院建制如何落實等。

現在司法院強調,司法品質與效率是努力的目標,但我們感覺只是在做枝節上的努力,沒有根本的改革方案提出來。

法務部應著力檢察官人事、監所人事制度的改進,民眾也很在意檢察偵查作為有無一致性,比如從蘇治芬、陳明文到扁案等,並不一致,要想辦法在標準作業流程方面去努力,建構一個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追訴犯罪。

過去檢察官獨立辦案空間少,上級干預、要求移轉案件等,現在檢察官很獨立,但個別檢察官跟出柙的猛虎一樣,沒人管得了,故檢察體系應在檢察一體原則下,讓案件偵辦發揮集體偵辦的精神,而又要做到不干涉辦案。

這部分可以讓檢察一體作為透明化,比如移轉、共同辦案都透明,現在有人二十幾歲就出來當檢察官,年紀輕輕容易判斷失誤啊,他擁有一把可以砍人的刀,萬一隨便就砍,有人一輩子就完了,可以讓檢察官這樣子做嗎?但不讓他做,他又說你干預、妨礙獨立,所以這是檢察機關要去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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