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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买票 坦承与否量刑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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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恒立南投县12日电)公职选举涉贿候选人,侦讯时坦承犯行与否,往往影响检方的量刑;南投县2名涉嫌买票的镇民代表候选人,1人坦承犯行表示悔悟,1人犯后饰词狡辩,结果量刑大不同。

南投地检署1名检察官,今天针对第19届南投县草屯镇民代表选举两桩候选人涉嫌买票行贿案侦结起诉。

其中,涉嫌以每票新台币500元现金向10余名选民买票贿选被查获的候选人,于侦查时坦承犯行表示悔悟,检察官虽予以起诉,但未具体求刑,并建请法官从轻量刑。

另名涉嫌以价值约300元的茶叶礼盒向2名选民行贿遭查获的候选人,侦查时不但矢口否认有行贿犯行,还辩称受贿者在帮同选区另名候选人辅选,意图卸责;不过,检方查证后认为是饰卸之词,并未采信。

对于这名候选人,检察官以犯后饰词卸责、毫无悔意等情,具体求处有期徒刑3年6月,并宣告褫夺公权4年。

南投地检署表示,2名镇民代表候选人,同样触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对于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行使罪嫌,但前案被告于侦查中坦承犯行,可依同法条第5项规定,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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