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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嫌疑犯应先假设有罪

苏珊.弗兰克 Susan Freink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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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针对内分泌干扰素的风险给出确切的答案。

所以在我们发现暴露于DEHP的危险之前,就只能看着像艾美这样的孩子长大吗?我们要等着看她发展出肝脏问题,在年纪还小时就进入青春期,无法受孕生下自己的小孩吗?

或者我们已经来到有足够证据采取谨慎作为的时间点了?我认为时间到了。但是现有管制化学物质的系统使我们难以行动。

我们缺乏连贯一致或综合性的法规,来规范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的化学物质。我们有的是联邦和州政府所制订,既弱势又不协调的拼凑式法令。

联邦政府规范化学物质的法规分散在各部会之中,形成片段又不一致的政策。例如,最近美国环保署宣布将加强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包括DEHP的使用。

然而食品药物管理局仍然认为邻苯二甲酸盐提供的好处胜过风险,因此至今仍漠视限制使用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医疗器材,及规定医疗器材须标示含有该物质的请求。

食品药物管理局至今唯一的行动,是在二○○二年的一份公告中,建议医院不要将含有DEHP的医疗器材使用在怀男胎的妇女、男婴及男性青少年身上。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和环保署两个监管机关,都未能追赶上科学对化学物质风险认识的变迁。

举个例子,两个机构仍然以一次只检测一种化学物质的研究报告为安全评估的基础,而非参考审查集体效应的研究。

但是还有一个比这更大的问题存在:美国法律倾向于在证实化学物质有害之前,将之视为安全的。

监管机关被迫要先找到作家马克‧夏皮洛(Mark Schapiro)所谓“科学上不可能的确凿证据”,才能将有嫌疑的化学物质撤出市场。

这种做法的缺点,非常清楚地出现在规范合成化学物质的主要联邦法“毒性物质防治法”(the Toxic Substance and Control Act)中。

该法规制订于一九七六年,它给予美国环保署要求测试与限制化学物质的权力,但是环保署几乎没有机会使用这项权力。这项法规通过时,有六万两千种使用中的化学物质得到测试规定的豁免权。

该法规条文将环保署监管人员绑在一个矛盾的情况中:他们需要证明化学物质有害或外漏的证据,才能请求厂商提供更多关于该物质的资讯,可是少了相关资讯,他们又该如何找到有害证据?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监管人员无法行动。

所以自一九七六年来,虽然有两万种化学物质上市,环保署只获得其中两百种物质的深入审查报告,而运用其权力限制的物质只有五种。

法规门槛之高,环保署甚至无法成功地禁用石棉,一种毫无争议的致癌物质。化学物质政策专家约翰‧沃高(John Wargo)写道:“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商业上的化学物质都没能接受适当测试,来判定其环境行为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那些化学物质全都是危险的吗?这很难说,但环保署表示至少有一万六千种化学物质因为高产量及其化学特质,具有值得担忧的潜在元素。

而欧洲的监管机关则估计高达百分之七十的新化学物质,具有包括从致癌性到可燃性等的某种危险属性。

每个关切化学政策的人,包括环保署署长、环保运动人士、甚至美国化学委员会,都认为法律不是用来指示如何在现行化学环境中前进的好工具。

然而,要大家认同其他做法,又是另一回事(如一项备受争议的改革法案于二○一○年中期在国会中的迂回进展所示)。主要争执点在于美国决策者开始将欧洲当作规范化学工业的模范。

在欧洲,要证实的是安全性而非危险性。欧洲监管机关“以即使在科学上不确定,仍要在伤害发生前加以预防为行动原则。”

在这种警戒式原则的指导下,欧洲已开始限制DEHP及其他邻苯二甲酸盐,而美国监管机关则仍持续争论风险性。

举例而言,欧盟在一九九九年就禁止在儿童玩具中使用DEHP,美国国会在九年后才通过类似法案。

一份启用于二○○七年,名为REACH【为注册(Registration)、评估(Evaluation)及化学物质授权(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的规章,要求制造商必须对新上市及已流通的化学物质,负责提供产品可安全使用的证据。

负责执行REACH计划的机构,将DEHP设定为前十五种“高度关切”的受规范物质之一。

基本上,欧洲监管机关是以美国监管机关对待“药物”的态度,来看待化学物质:先假设它们有危险,直到被证实无害为止。

美国制造商已经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经改良后符合其警戒原则的产品。美国人民难道不该要求大西洋的这一端也该享有同等待遇?

有些州已经主动采取行动。二○○八年,加州通过了更安全的指标性化学物质法规,要求州政府收集化学物质毒性资料,限制了一些最毒物质的使用,鼓励研究发展更健康的替代品。

这项法规是借用并且扩大了麻州自一九八九年即采行的法规,该法规要求大量使用有毒物质的公司公开其使用方式,并且探索取代危险化学物质的替代方案,鼓励能帮助公司改采较安全替代方案或使用少量有害物质的计划。

尽管如此,州政府的努力还是无法取代全面性的联邦保护。耶鲁大学教授约翰‧沃高提出很有说服力的论点,认为我们需要一份全国性的“塑胶控制法”。

他指出国会通过法规,监控其他健康或环境风险,诸如杀虫剂、药物及烟草,那么为何不对触及每个国民生命的塑胶施行同样法规?

他提出一份综合性政策,在诸多提议中,包含了在上市前更严格测试塑胶中的化学物质、强制标示出成分,并严禁使用对人体健康具有威胁,或无法分解为无害物质的化学物质或合成物。

当然,我们能把安全门槛定得太低,也能定得太高。在医疗和其他领域上都证明了塑胶能带来利益。

建议设立无法达到的高标准,要求证实物质绝对无害,也会造成我们现在正经历的问题,即在监管上的“分析到瘫痪”症状。

然而,当资金充足的研究报告指出伤害的重大证据时,尤其是在有其他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我们若无法采取行动防止具潜在危险的物质之使用,我们就背叛了自己的孩子。@(待续)

摘编自 《塑胶:有毒的爱情故事》 野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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