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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专栏】(19)

财产传承及保护:答客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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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3月10日讯】问:我知道规划资产传承和保护“很重要”,但这不是“很紧要”吧?

答:规划资产传承和保护可帮家人大幅省钱省时,但有些人认定“万一”很难发生,因此拖着不管。而当“万一”发生,给家人带来困扰和损失时,当初的贪图的“个人自由”(懒得先规划)就变得很不值得;拖延的同时,心里老是隐约挂念著有件要事还没处理,这压力对身心健康的损伤也大。

凭良心说,我见过不少之前跟我们律师楼做过规划的老人家和家属,他们都明显轻松喜乐许多。他们找了专精此道的律师,采取了正确及时的动作。所以,迟不规划的人或可自问:我的拖延是否只是在跟自己过不去呢?

问:成立不可撤销的资产保护信托必须指定第三人当管理人,会不会因此加重这个管理人的税负?

答:不会。我们谈的这种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是属于grantor-type trust (有译为“授予人信托”),管理人不会因为管理投资信托下的财产而有税负上的增加。这一点对于关心子女的年长者很重要,老人家成立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经常挑选子女担任管理人,若子女因而要多缴税,父母就不便启齿请子女签字当管理人了。所幸,我们谈的这种资产保护信托,不会加重管理人税赋,适合成立此类信托的老人家们可以放心。

问:合作公寓(co-op)可否移转到生前信托中?不能的话,该如何保护这个房产?

答:合作公寓受公寓管理委员会(board)的管束,而管理委员会通常不容许住户/股东移转公寓产权到信托中。但偶有例外,因此有兴趣成立信托的话,可问问委员会的立场。若答案是“不行”,律师楼通常的建议是让子女联名共有,来达到某种程度的资产保护功能;这涉及到生前赠与,我们说过生前赠与缺点不少,律师和法院普遍不鼓励民众如此做,但是此处是个例外—因为没有什么其他选择了。

◆ 作者简介: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目前通过纽约州律师资格考,服务于专长耆老法遗产规划的爱庭爵律师楼,联络请洽:718-395-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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