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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致行动缓慢 上班迟到合法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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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3月21日讯】罗德尼.麦克米兰因为接受药物治疗没有办法按时上班,这一行为一直为工作单位所认可,但现在遇到麻烦:单位拒绝以他服药为由晚到上班,地区法院和第二巡回庭将如何判定?

罗德尼.麦克米兰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接受着定量药物治疗。尽管如此,他却曾在市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局做了十年的专案经理。 1997年,他又到人力资源局的社区替代系统机构(CASA)任职。麦克米兰如今的工作包括进行年度家访、处理社会评估、重新认证客户的医疗补助资格、推荐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以及解决客户问题等,他每日也在办公室接见客户,谈论公事。

行动缓慢致长期迟到

CASA的弹性工作时间制允许员工在每日上午九点到十点之间的任意时间到达办公楼。由于等待电梯也需要时间,只要员工们在10点15分之前到达办公室,就不会被算作迟到。当某位员工迟到的时候,该延迟将会受到检查员的审核。如果该延迟被证实,那么迟到的员工可以用累积年假,病假等“累积时间”,即用额外工作时间来弥补由于迟到而延误的工作时间,如果这样,他们将不会为此而被克扣工资。然而,如果该员工没有年假病假,或者他们并不愿意用累积时间来弥补,那么在他们因迟到而未工作那段时间,他们将不会得到工资。

在劳资谈判合同中,CASA的员工在午餐间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除非得到事先的午时加班批准。在弹性工作时间制之下,他们可以在晚上五点到六点之间离开岗位。除去每日午休的一个小时,CASA的雇员每周工作时间大约为35小时。

尽管麦克米兰证明说他每天早晨都在七点到七点半之间醒来,然而早上服的药却让他昏昏欲睡,行动迟缓。因此,他总是不能及时到达工作岗位。有些时候甚至在十一点之后才到。市政府并没有指控他装病逃避职责,但他由于治疗药物而不能够按时上班是不可争辩的事实。2008年之前,至少十年间,麦克米兰的迟到明里暗里都被批准了。

从扣工资到无薪停职

2008年,他的检查员罗勋.汤顿在他的上司(珍妮.贝尔斯托)的指示下,拒绝再批准麦克米兰的迟到审核。她认为:“如果再日复一日批准麦克米兰先生的迟到审核,他简直就不用做他的工作了”。

在汤顿停止批准他的迟到审核后,麦克米兰反复提出口头申请,希望能够获得晚一点的时间限制,让他不再因迟到而受到处罚。汤顿答复说着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不能在六点之后工作,因为那时候检查员都已经下班了。

2008年6月9日,汤顿和贝尔斯托与麦克米兰举行了一个“检查员会议”,讨论他无休止的迟到问题。会议备忘录记录说他的迟到是由于所服药物的缘故。记录同时谈到,汤顿希望麦克米兰可以和他的治疗医师谈谈,是否他的服药时间可以略作调整。同年十月十二月,麦克米兰的治疗医师连续写了两封信,明言麦克米兰的服药时间不可变动。

2009年5月8日,麦克米兰由于迟到被扣除了八天的工资。同年十二月,贝尔斯托提出,由于麦克米兰常年的迟到记录,应该受到额外的纪律处分。 2010年3月,市政府指控麦克米兰“行为不检/不能胜任”。 2010年4月22日,在该指控的第二阶申诉听证会上,一个市代表认为麦克米兰先生应该受到解雇。麦克米兰的工会代表反驳说,由于麦克米兰身有残疾,应获得减轻处罚。

2010年3月23日到4月22日,麦克米兰正式为他的残疾提出申请,其中包括希望延后上班时间,允许他在每日十点到十一点间到达岗位。这些请求被上呈到人力资源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的副局长唐纳德.莱蒙斯那里,等待审核。在同汤顿及其他人交谈过后,并未与麦克米兰本人谈话,莱蒙斯直接否决了麦克米兰的请求,理由是晚六点之后将没有检查员留在办公室。最终,市政府将原本的解雇处罚延缓为三十日的无薪停职。

市政府成被告

麦克米兰认为市政府对他延时请求的答复理由并不充足,对市政府发起起诉,控告他们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案、纽约人权法案、纽约行政法、和纽约市人权法。麦克米兰宣称他总是在晚上工作到七点之后,而办公室到晚上十点才关门。所以他虽然不能按时上班,每个月却依旧能做满三十五个小时的工作。作为选择,麦克米兰也提到他愿意在午餐时间工作,以弥补他迟到的时间。他认为他所提议的这些调整足以使他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

2011年8月23日,地区法院持偏见作出了即决审判,驳回了麦克米兰的所有请求。因无从区分有计划的矿工和无意旷工的迟到,地区法院遵守“一个法庭理应对用人单位的判断及一般政策继续相当尊重”的原则,认为“在指定时间内是否能够按时到达岗位也是评估原告是否能够履行应有职责的一部分”。因为市政府断定“在一个小时的时间范围内到达工作岗位是对原告所处职位的基本要求”,地区法庭对市政府作出即决判决基于“原告不能提供关于受到残疾歧视的确凿证据,因他不能证明在有或没有合理调整的情况下,自己能够胜任这份工作,尽到全部的工作职责”。地区法院认为,麦克米兰不能证明市政府对他持续迟到的处罚是基于对他的歧视。

地区法院同时驳回了麦克米兰关于市政府未能给他提供合理调整的申诉,结论是,麦克米兰想要延迟个人上班时间的请求是“法律上不合理的,因为即便他获得了延迟上班时间的准许,他也不能保证他可以及时到达工作岗位”。

巡回庭的讨论

在对麦克米兰的讨论中,第二巡回庭挑战了几乎所有地区法院的结论:第一,在10:15之前到达工作岗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义务;第二,由于他因身有残疾而无法解决的迟到问题,他便无法胜任他的工作;第三,他提出延后上班时间的请求是毫无道理的;第四,他申请做出的调整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第二巡回庭指出:“我们重新开始审查即决判决的结论,站在对上诉人有利的角度上分析证据,在他的立场上做出合理的推论。”

“原告宣称其工作单位对于残疾的歧视违反了最高法院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中关于合理调整内容的规定。”在美国残疾人法案下,为使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成立,原告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1. 他的雇主受制于美国残疾人法案;
2. 他属于美国残疾人法案中所定义的残疾;
3. 若非如此,他完全可以尽到全部工作义务,无论是否做出合理调整;
4. 由于他的残疾,他受到了不利雇佣行动的伤害。

对上述1、2、4点并无争议,地区法院的裁决在于第三点:是否麦克米兰“身体健全,便可以履行全部的工作义务,无论是否做出合理调整”。(待续)◇

(责任编辑: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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