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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业务员不得以自杀理赔招揽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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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27日电)金管会发函,寿险业不可以以自杀理赔为诉求招揽保险。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函,保险法第109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保险公司可以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该将保单价值准备金还给应得之人;不过保险契约载有,若故意自杀者,其条款是在2年后始生效力。也就是说,保户若投保满2年之后,自杀仍然有身故保险金。

不过金管会发函,严禁保险从业人员以投保满2年之后自杀仍可获得理赔为招揽诉求。

金管会要求,保险公司应该要求往来的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以及业务员遵循,若有违反将会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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