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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筛选中的种族歧视

最高法院1986年裁决再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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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2月26日讯】(纽约讯)陪审员筛选是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对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发生的布朗案与甘纳案,可能使联邦最高法院在1986年完成的巴特松诉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再受关注。

巴特松诉肯塔基州案

在巴特松诉肯塔基州案中,巴特松是非裔美国人,被控入室盗窃和接受赃物并被定罪,在预先审核(Voir Dire)时检控官排除了6名陪审团候选人,其中包括4名黑人,最后陪审团由清一色白人组成。巴特松就陪审员筛选过程提出上诉,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做出有利于巴特松的裁决,认为陪审团筛选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

布朗与甘纳案陪审团构成

在最近发生的布朗(Michael Brown)案中,威尔森(Darren Wilson)的辩护律师与检控官共选出12个陪审员,7名男性、5名女性,其中9个人是白人,3个黑人。在圣路易斯(St. Louis)县的人口构成上,70%是白人,但是在案件发生的弗格森当地,黑人人口占到三分之二以上。甘纳(Eric Garner)案中,根据执法部门提供的信息,23人组成的大陪审团中有14个是白人,9个是非白人,但是执法部门没有披露9名非白人的细节(比如是西裔、亚裔还是黑人)。

在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陪审员筛选通常会出现一些种族上的特点。在辛普森(O.J. Simpson)案中,由12人组成的大陪审团有9名黑人、1名西裔和2名白人。在马丁(Trayvon Martin)案中,筛选陪审员的过程花了差不多2周,齐默曼(George Zimmerman)的辩护律师和检控官一起选出了6名陪审员,这6名陪审员均为女性,其中5人是白人,有1名波多黎各人。

EJI:筛选过程仍然存在歧视

根据平等司法倡议(Equal Justice Initiative,EJI)在2010年发布的报告(《陪审员筛选过程中的非法种族歧视》),在阿拉巴马、阿肯色、佛罗里达、乔治亚、路易斯安娜、密西西比、南卡罗莱纳和田纳西州,陪审员筛选过程普遍存在种族歧视的问题,有些县80%的非裔美国人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而在大部分黑人集中的县,死刑案件的陪审团由清一色白人组成。

EJI在发布这一报告时指出:“为了消除陪审员筛选中的种族歧视而出台的《1875年民权法》,已经通过接近135年,但是有色人种仍然排除在陪审服务之外,尤其是在严重刑事诉讼和死刑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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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步筛选陪审员

第一步是随机抽选,州法庭或联邦地区法庭会从一份清单中预选出一部分人,这份清单可能是注册选民清单、持驾照居民的清单或者是正在领失业救济的居民清单。在确定了名单以后,被抽中的人会收到通知,如果没有极特殊的情况,被抽中的人要在指定时间到法庭。

第二步称为预先审核(Voir Dire),因为被告律师会参与这个过程,所以是筛选陪审员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每个州都不同,甚至不同的法官也不同。通常来说,被告律师会和检控官一起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面谈,了解各自的背景和信念。被告律师可以有两种理由拒绝某名候选人成为陪审团成员:一是事出有因(challenges for cause)的,律师可以候选人可能存在偏见等理由拒绝接受候选人成为陪审团成员。比如律师可以说,在警察使用过度武力的案件退休警察不适合成为陪审员。律师事出有因拒绝候选人的能力不受限制。二是不需要理由(peremptory challenges)地排除候选人,律师使用这一权利的次数有限。不过,律师不可以种族、性别等理由拒绝候选人。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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