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青岛“天价虾”,责在权力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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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0月09日讯】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沿海的青岛市,不但是民国时期行政院直辖的12座特别市之一,更是改革开放后中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15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其地理优势加上优美的自然环境,吸引着大批外地人来此观光旅游。可在即将过去的“十一”长假,拥有“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称号的青岛却格外引人注目。不过,这次被关注可不是什么好事,若用时下使用频率极高的时髦用语,那就是“负能量”。

5日晚,青岛“天价虾”事件就异常火爆,一盘“蒜蓉大虾”竟被“黑心”商家索要1,520元,而且消费者事先还向老板确认过大虾38元究竟是一份还是一只,得到老板肯定是38元一份才下单。

而就在该事件正在网上发酵的档口,网上再曝同样发生在青岛的“天价蟹”事件。有微博曝料称,在青岛一家餐厅点了只帝王蟹,店家称重之前直接把螃蟹腿都拔掉,称完后七斤多,而且称了就必须买,吃过后结账两个人花了2,876元。

呵呵。笔者十几年前在三亚也有过类似的经历,当我的同伴隔着玻璃点好几种比较贵的海鲜后,老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指定的海鲜捞起来并重重地摔在地下,称重后让你“出乎想像”,你身在异乡,只能就范。不知道三亚经过近几年整治后是否已有改观或者“更上了一层楼”,但青岛学三亚,显然已超越了十几年前的“师傅”。

一个地方的旅游市场混乱不堪,一定是职能部门不作为、放纵甚至“官商勾结”的必然结果。青岛市作为旅游城市,对涉及旅游纠纷应该有个常态化的处理常式,而在“长假”期间,更应该有个一套快速反应机制。

可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受害人投诉后,物价部门竟与公安部门相互推诿,第二天(5号)物价局竟称,必须过完节才能解决。

据央视新闻最新披露,游客报警,民警说这事不归我们管就走了,再打110,不出警。老板拿棍子威胁,反报警说“有人吃霸王餐”,110回来了,可还是不管。物价局、政务热线都说管不了。直到事件曝光,当地立案,罚款9万元,烧烤店关闭。

因为无所不能的微博影响,青岛市市北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6日7:49发布消息称已着手调查,但用词缺极为可笑:其一是突出“第一时间赶到”。显然是撒谎不脸红,事发第二天还不理不睬,哪里有什么“第一时间”?其二是使用“菜品虽已明码标价”。如果不是毫无专业素养,就是有意为“奸商”月台,为后续处理留下退路,因此我要“罚”青岛市官员百度下“明码标价”。其三是“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退还就可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当然,也许受害人没有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官方有这方面的告知吗?

笔者之所以指责处警察警不作为,就因为面对如此明显的欺诈行为,且消费者在纠纷过程曾遭到店家威胁,处警察警将双方带入派出所后,竟要求受害者“先把钱给人家”,另一名受害者称“当时他当着警察的面屈辱地掏出800元”。换了谁不感到屈辱啊?

实际上,商家的行为或已涉嫌诈骗罪,警方不该视而不见。按照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而据文中介绍,不仅当天有两家受害,警方还称“这家饭店,前一天晚上也发生了两起价格纠纷”。据此可以判断,这名经营者的诈骗金额或已超过2,000元,该法官不仅应对其查处,更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原本也就30多块钱一斤的这种海虾,竟然被索要“38元一只”,我不相信当地警察不知道行情。因此,即使数额未超过2,000元,警方也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对这样的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处罚。

希望青岛官方反思,知道行情的警察缘何反倒成为“奸商”的帮凶?其它部门事后处理为何如此不“给力”?笔者以为,权力不作为,甚至是权力放纵,无疑是导致该地旅游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有删节)

--转自作者博客

责任编辑: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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