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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散装农产履历 8/4起强制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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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2日电)食药署公告,通过农产品生产验证的散装食品应标示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包括蛋、肉、鱼、蔬果等,自8月4日生效。

“国内通过农产品生产验证者,应标示可追溯之来源”规定即日生效,食药署提出草案预告,所有散装食品自8月4日起实施。

2013年国内爆发市售生鲜蛋品出现“虚拟牧场幽灵蛋”,有3家牧场,包括木岗专业牧场、自然牧场、元气牧场都非农委会管理在案的牧场,自此之后,强化管理。

食药署食品组长潘志宽说,通过农委会依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规范的有机农产品、产销履历农产品及优良农产品的散装食品应标示,如CAS认证。

他说,包括由农场、畜牧场、养殖场、生产合作社、产销班或产制者等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标示方式是在陈列贩售场所,用卡片、标记(标签)、标示牌等型式,公告在明显办明的地方。

他指出,标记(标签)标示的字体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0.2公分,其他标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2公分。应标而未标依法可罚3万到300万、标示不实4万到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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