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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师专栏】

遗产继承:直接指定财产受益人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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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7月30日讯】我们说过财产继承若想避开法院认证(probate)程序,那么在有生之年就该为财产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且我们较建议将财产移转到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中,在生前信托契约中指定财产受益人。有些人觉得何必多此一举,直接将个别财产指定受益人就好:例如,陈先生单身,育有一儿 一女(Alan 和 Bonnie),都已成年,陈先生名下有2个支票账户(共16万美金)、2个投资账户(共16万美金),另外有两套Condo公寓,地段不同,但目前价值差不多都是50万美金。他觉得最简单、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到银行去将支票账户的受益人指定为Alan,将投资账户指定受益人为Bonnie,然后在两个公寓的地契(或称产权证)上登记好一个将来给Alan,一个将来给Bonnie。这样将来Alan和Bonnie继承时可以避开法院认证,且陈先生觉得两个孩子继承到的金额一样多。

可惜的是,这种安排有几个风险:

  1. 没人能保证陈先生的支票账户总额永远都等同于他投资账户的总额,或保证陈先生这两套公寓的价值永远都是一样的。因此Alan 和Bonnie最终分到的财产价值可能落差很大,变得很不公平。
  2. 若Alan或 Bonnie不幸发生意外,造成身心有障碍或收入过低等因素,需要拿政府福利,那么陈先生直接留给他们的财产很可能会剥夺他们的福利资格。
  3. 若Alan或 Bonnie 离婚或在外欠债,那么陈先生给他们的财产有可能会因此外流给第三人。
  4. 若陈先生不希望子女的配偶之后继承到他留下的家产,那么这种直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无法防范这下场。
  5. 若Alan 或 Bonnie 比陈先生早逝,那么要给他们的财产会因为没有了受益人而需要进入法院认证。
  6. 若已经在地契上将未来所有权给了Alan或 Bonnie,那么之后陈先生若反悔想讨回,还需要子女的同意。

若陈先生很在乎上述问题,那么成立生前信托就有其意义:将财产转入信托,在信托内文设置防范这些问题的各项措施,来帮助保障财产分配的公允、子女福利、家产不外流等。◇

责任编辑: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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