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争议多须提白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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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讯】据明报10月7日报导﹐落实《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是1997年以来“一国两制”面对的最大考验,是极敏感和重要的一项立法,先以咨询文件就立法方向征询民意,再以白纸草案就条文细节作咨询,然后才把蓝纸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是必要的步骤,也是香港的一贯做法。过去很多重要性不及23条立法的法案也这样做,公众实在无法明白,政府为何坚持仓卒立法,不作白纸草案咨询。

说赶急吗﹖政府闭门预备了5年,何以吝啬给民间多两三个月的时间﹖说效率吗﹖立一条“好的法例”,不是比快两三个月完成立法程序更重要吗﹖

蓝纸草案阻理性讨论

白纸草案和咨询文件不同,它是完整的法例草稿,比咨询文件细致得多,对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咨询文件的建议不过是框架,未看完条文的每一个字,无法肯定法例的真正意思和影响范围,说支持或反对都作不得准。

白纸草案也和蓝纸草案不同,它不是政府的既定立场,有修改的空间,蓝纸草案是行政会议正式通过认可的立法文本,政府有责任使其通过,会尽最大努力去游说推销,若要修改,须有大量立法议员支持,能否成功,取决于政治角力而非理性讨论。

公安条例是反面教材

公安条例是一个好的反面教材。当年中英两国未能就公安及社团法例的过渡达成协议,候任特区政府被迫仓卒自行立法,咨询和讨论不够,结果就在一项原本以为争议性不大的条文细节上出事,造成了近年无数的警民冲突和不必要的检控。这项细节,是关于游行集会须事先取得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

单就原则而言,要求集会组织者在可行的情??下,事前知会警方,让警方可以因应游行路线及集会地点和人数,作出恰当的安排,避免交通受到太大影响,是合情合理的。警方不可以无理否定示威者的计划,因为通知程序的目的只是知会,不是要警方事先批准,所以叫“不反对通知书”而不叫批准书,其精神是尊重集会自由这项基本公民权利,只要无损社会秩序,警方不会因为示威者缺乏组织或者来不及知会,没有“不反对通知书”便禁止和平集会或提出检控。这些都是当年立法的指导原则,听来都很有道理。

仓卒立法遗害深远

可是,一旦法例把原则变成细节,取得“不反对通知书”便成为合法游行集会的必要条件,没有通知书的便是非法集会,就算是百分百和平的集会,或者警方事实上已收到风声,作好了准备,也算是非法集会,警方不采取行动,便是执法不力,律政司不检控,便遭到批评,说有法不依。结果那些不认同通知书制度的激进政治组织,找到理想的“公民抗命”示范机会,政府被迫(或自愿)一次又一次地检控和平集会的大学生,不停损害香港的国际形象。

如果当初立法时有白纸草案咨询的机会,法律界或许可以向政府指出,实施类似的游行知会制度,应该有额外的程序保障,例如让警方有权以口头查询所得代替书面通知,集会组织者若拒绝合作,结果造成问题,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权利,才会检控。这样便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政治冲突。

假如法例订得这样开明合理,还有人故意不守法,社会和国际舆论都不会同情。

公安条例的教训很清楚,仓卒立法,遗害深远。请勿重蹈覆辙,给市民一本白纸草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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