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大学生会司法委员会裁定 学生会解散宣告违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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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1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泽宇香港报导)中大学生会上月宣布解散,一名中大生其后向中大学生会司法委员会申请司法复核寻求推翻解散决定。司法委员会7日裁定,中大学生会代表会或学生会联席会议“解散学生会”的宣告违宪并无效,颁令联席会议应重启学生会职务。

司法委员会的判决书提到,学生会会章并没有赋予任何学生会架构解散的权力,若冀行使相关权力,必先举办让全体学生参与的全民大会讨论修改会章,再经全民投票通过。学生会代表会只有权力透过辞职使人数少于10人,从而令学生会停止运作,但无权解散整个学生会。

就重启学生会职务方面,答辩人指,会章列明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代表会、干事会、中大学生报及校园电台成员,不过在代表会及干事会出缺的情况下,中大学生报及校园电台没有任何行政或立法的职责,联席会议也不应该拥有任何行政及立法的权力。

不过,申请人则认为,会章列明中大学生报及校园电台有参与联席会议的权利,立法原意一定是他们有行使联席会议职能的权利和责任。司法委员会指,会章第15条已经预见代表会及干事会出缺的可能情况,并作出指示。司法委员会认为,会章的立法原意是即使干事会及代表会出缺的情况下,学生会会继续运行,而联席会议成员将拥有一如正常情况享有的与会权利。

司法委员会指,在代表会及干事会出缺时,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生报及校园电台的代表,会议将由去届代表会主席召开及主持。

不过,司法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学生会联席会议即时重启学生会职务的申请,仅颁令联席会议应重启学生会职务。

中大学生会代表会上月向会员发电邮,指代表会于9月10日召开学生会联席会议,通过解散中大学生会的议案。不过,其后被不少人质疑有关决定不合宪及不符程序,《中大学生会会章》根本没有任何关于解散学生会的条文。◇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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