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何德普案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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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总按语】11月6日。中共北京司法当局罗织罪名,非法判处中国民主党优秀党员,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1998年中国民主党诞生以来,用生命捍卫民主党的公开化原则,在国内党的岗位上坚持到最后一刻的最后一位中国民主党的公开领导人何德普8年徒刑。

下面我们公布何德普案诉讼主要文件(缺德普的自我辩护词。据何夫人贾建英介绍,德普在法庭辩护中大声宣告中国民主党无罪,宣传中国民主党“公心至上,服务大众”的宗旨)。请大家仔细阅读这些文件。特别希望海内外的法律专家宪政专家们能仔细阅读这些文件,加以批评,使人们了解,为了使中国实现民主化,我们前面还有多么长的路要走!

付可心、阎如玉两位律师为德普的案子作了实事求是的无罪辩护。辩护得很好,引经据典,用了心力,我们深表感谢!应该说,今天的律师能够为国家政治重犯敢于作这样的辩护,也算是中国的进步了。对中国的任何一点进步,我们能看到。但它是千千万万何德普的牺牲争取来的,不是靠幻想共产党发善心等来的。

2003年11月6日(美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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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德普,男,46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 号。2002年11月5 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 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德普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自1999年3 月起,其多次以该组织负责人等名义,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被告人何德普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普目无国法,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王翠杰书记员车明珠2003年9 月22日附:1.证据目录一份。

2.证人名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4.脏证物清单一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一中刑初字第29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第一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何德普,47岁(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9-1-5 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2年11月4 日被拘传,同年11月5 日被监视居住,2003年1 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 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可心,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2003)第14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9 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第一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王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普及其辩护人阎如玉、付可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自1999年3 月初,其多次以该组织负责人等名义,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何德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德普在法庭审理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德普德辩护律师付可心认为,起诉书对何德普的指控无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何德普参加民主党、以中国民主党负责人名义发表或签署发布文章,不构成罪。被告人何德普德辩护律师阎如玉认为,何德普的“中国民主党员”的身份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存在必然联系;起诉书指控何德普“发表”、“签署”文章的证据不足,何德普没有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德普于1999年初至2002年11月间,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其间,被告人何德普多次在互联网多家网站发表或签署发布题为《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等多篇文章,散布删除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中共亡,中华兴的结局“、要”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真正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等言论,诽谤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诬蔑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 、证人查建国的证言证明:他与何德普、高洪明、王志新均是北京地区民主党成员,他曾将何德普所写“中国北京独立参选人大代表100 天纪实”的文章编入《民主党资料汇编》中。

2 、证人高洪明的证言证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是1999年2 月6 日由他和查建国召集,有何德普、王志新、陈忠和几个人组织成立的。联合总部下设执委会和监委会,建委会有何德普、王志新等人。

3 、证人杨建利的证言证明:他是“议报”的社长,他通过网上的消息知道何德普是中国民主党北京地区负责人。何德普曾以“中国民主党京津地区负责人”的名义在“议报”发表文章。何德普代表所在那个组织发表声明时才这样署名,如果何德普自己写的文章,代表个人见解就属自己的名字。投稿人向主编的电子信箱发邮件,将文章发到他们的信箱,他们在将文章刊登在“议报”上。何德普给“议报”投过一、二篇稿,写的是“民运”这方面的文章。何德普给网站投稿是为了通过网络传播,让更多的人知晓他的政治主张。

4 、证人王建军的证言证明:他在互联网上看见何德普以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的名义发表文章,才知道他是负责人。

5 、证人马强的证言证明:“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一开始是徐文立,后来是查建国、高洪明,再后来应该是何德普代表“民主党”说话多一点,应该负责一方面的事情。何德普做负责人是大家共同默认的,不是任命的。何德普在京津党部里还任过监委会主任。别人要以民主党京津党部发表文章一般会跟何德普打招呼。

6 、北京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网监签字《2002》117 号鉴定结论证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n 电脑主机C 盘内有署名分别为“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负责人何德普”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而作》、《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抗议国家安全局秘密绑架意义人士杨子立》等文章;起获的软盘中,有署名分别为“(北京)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党部”的《抗议中共对民主党人的政治迫害》、《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德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文章。起获的一张光盘中有《中国民主党北京临时负责人何德普致美国总统布什的信》等文章。

7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3)51号鉴定结论证明:何德普的白色Envision电脑主机E 盘内有《自由选举的旗帜在台湾上空高高飘扬》、《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呼喊》、《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中共不能以召开16大为由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等文章,包括上述文章的“文件”创建时间分别从1999年1 月5 日至2002年10月19日。

8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处出具的网监鉴字(2002)131 号(2003)49号证明材料证明:在监控中发现1999年5 月26日至2002年11月7 日期间,何德普分别在《民主论坛、《联总网站》、《议报》、《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之声》、《中国事务》等网站发表著名《罪恶的子弹与愤怒的呐喊八九“六、四”血案片断纪实回顾》、《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工潮、农运的实干家为民主党人胡明君、王森而作》、《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德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等共计46篇。

9 、被告人何德普参与撰写《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一文中,有“删除四项基本原则”“公有制,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经济理论,只有私有制才能实现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有”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 月13日以中国民主党党部名义签署的《就二月访华之行之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一文中有“共产党的本质是讲专制(专政)、反民主的”“在美国的两座世贸大楼倒塌时,中共的大小官员、国家机关的干部、大专院校的师生、中共控制的互联网网站都齐声为恐怖主义喝采”中国共产党“奉行国家恐怖主义”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6 月15日署名的《工潮、农运的实干家胡明君与王森》一文中,有“无论工潮和民运,每次大的事件,中共都要花钱抚一大片,打击一小撮,找出(领导者),给予定罪”“他们用自己的言行证明了` 六。四` 中涌现出的一代优秀青年,在结束中共一党专政的实践中,不但会用笔,而且更注重实际操作”等内容。

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1月5 日以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名义与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常设主席王希哲签署发布的《中共已经在结束专制、振兴中华的历史关头中国民主党致中共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一文中,有“中共坚持一党专制,与世界潮流相抗的理论基础来自马列主义的` 过渡时期理论`.由此派生出虐杀了无数生命的、恶名昭著的`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中共如果不放弃马列和一党专政,就只能是` 中共亡,中华兴` 的结局”等内容。

10、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京新出鉴字(2002)176 号出版物审查鉴定结论证明:北京市公安局送审的从互联网下载的署名“何德普”的32篇文章,经审查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禁止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

11、被告人何德普于2002年12月24日供认:2000年1 月1 日他们发表的《世纪宣言》,是他的主意,因为水平有限,他委托海外民运人士帮助撰写这篇稿子,最后由他来定稿,定稿后又传给海外朋友,然后以总部北京党部负责人名义发表。后因有人说这份世纪宣言标点符号有些错误,他又修改了一次,2001年元旦后将修改后的宣言又重新发表一次,其实文章内容并没有改动。他认为用国内名义发表这份宣言影响力大,让大家知道,国内的民运人士还在活动。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普撰写、发布大量文章,恶意诋毁、诬蔑、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其以非法组织负责人的身份,长期利用互联网发表煽动性文章,罪行重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何德普否认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何德普德行为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德普撰写了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何德普德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德普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 月27日起至2011年1 月24日止)。

二、在案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祥见证物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香代理审判员

孙庆宏代理审判员

李杰

2003年11月6 日书记员殷悦书记员霍剑

证物处理清单

一、下列供犯罪所用物品及违禁品予以没收:1 、台式电脑一台。

2 、Canon K10149打印机一台。

3 、紫光牌扫描仪一台。

4 、光盘4 张。

5 、电脑软盘31张。

6 、《抗议中共对民主党人的政治迫害》2 张。

7 、《中国民主党章程》2 份。

8 、《中国民主党迎接新世纪宣言》1 份。

9 、《何德普给德新社记者的信》1 张。

10、《关于废除劳动教养的建议》1 份。

11、《中国民主党章程(临时)总纲》1 份。

二、下列物品发还何德普:1 、信件五封。

2 、通信录9 张。

合议庭:考察本案监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我们认为,对被告何德普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有罪名无事实,不能成立。

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罗列和陈述不足250 个字,主要涉及何德普的两个身份以及“发表”或“签署发布”的四篇文章的标题,据此断定被告人“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起诉书的逻辑是:被告人因为先后任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和“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并发表或签署发布了四篇文章,所以构成了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们不得不指出,这种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说明:1 、被告人的上述两个身份和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有什么联系?

2 、上述四篇文章的那些内容是造谣?造了什么谣、是什么性质的谣?这些“谣”怎么就有了煽动颠覆政府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又产生了那些危害后果?

3 、这四篇文章诽谤的对象是谁?诽谤的内容又有哪些?怎么就有了煽动颠覆政府的功能和效果,由此又产生了那些危害后果?

这三点,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是起诉书应当载明的基本事实。该《规则》第281 条规定,起诉书应当包括的案件事实,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动机、目的、危害后果”并应当叙述得“明晰、准确。”而本案起诉书说不出“动机”与“目的”,讲不出“手段和经过”,更不能具体地说明产生了那些危害后果,即缺乏法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起诉书援引《刑法》第105 条第二款,指控被告人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是:嫌疑人从事了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上述三点起诉书应当说明而无一字涉及的内容,也正是《刑法》本身对此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要求。

起诉书的内容仅仅提出了被告有某种身份并曾经发表或签署发布了四篇文章。可是这与“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又有什么关系呢?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及到任何一个公民的言论是否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划清造谣与事实、诽谤与批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界限,否则,就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践踏。本案起诉书以莫须有的事实加罪被告人,我们不能同意。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公诉人在庭审调查中宣读了署名何德普的五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并进而在法庭辩论中说这些内容矛头直指“党和政府”,证明了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对此,我们有以下两点不得不辨:1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不能明确指出何德普“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内容,却在举证中宣读文章的内容作为对何德普“造谣、诽谤”的证据,这岂不是说署名何德普的文章的内容既是何德普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种逻辑难道不是荒谬之至?

2 、起诉书中缺乏对构成犯罪的实施要素的描述,也就使得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无从得知被告究竟实施了那些犯罪行为,从而在客观上剥夺了被告自我辩护的权利,同时也限制了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势必导致审理不公。

三、指控被告人何德普“以造谣、诽谤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没有证据支持。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仅限于证明:1 、被告人何德普是否具有“中国民主党监察委员会主任”和“中国民主党京津党部负责人”的身份;2 、互联网上以及何德普的电脑中有起诉书罗列的四篇文章存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起诉书所罗列四篇文章造了什么谣、对谁进行了诽谤,更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章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效用,从而证明这四篇文章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我们注意到,在检方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北京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该鉴定书说:“经审查,贵处(国保总队)送审的上述互联网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等禁止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可是,该鉴定书既没有说明送审的32篇文章哪些内容属于“禁止的内容”,也没有说明这些文章反对了宪法确定的那项基本原则,散布了什么谣言,更没能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因此,我们有理由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鉴定人履行“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提问”的义务,具体的回答我们的上述质疑,否则它根本不具有证明力。

四、被告人何德普参加民主党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证明何德普参加了“非法组织”中国民主党,证明该党的前任领导已被判刑。

但,我们不得不指出:中国民主党是不是“非法组织”、其前任领导是否被判刑与何德普是否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关联性,可以说毫不相关。公诉人的基本职责本应是证明被告人从事了哪些“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但,起诉书以及庭审中公诉人除了证明被告人何德普参加民主党、在民主党中任职、民主党的前任领导已被判刑以及何德普署名的文章曾经发表过,对何德普究竟造了那些谣、以何种方式诽谤了谁,从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却既不能祥述,有无一份证据证明,这难道不是愈加之罪吗?

五、起诉书指控何德普以中国民主党负责人名义,发表或签署发布四篇文章,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首先,公诉人甚至不能证明这四篇文章是何德普撰写。

其次,公民以任何名义发表文章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除非文章有造谣、诽谤的内容并触犯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起诉书指控这四篇文章煽动“在中国结束` 一党专政` ”,“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1 、不论是主张“结束` 一党专政` ”,还是“宣称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都不够趁早谣或诽谤。

2 、把“结束一党专政”主张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是错误的。政党不等于政府,也不等于政权,这是政治学的常识。共产党的领袖毛泽东早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就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毛泽东的老师,共产党革命老前辈徐特立先生在《政党与政府》一文中专门论述:政党本身不是权力机关,不能凌驾于群众和政府之上。所以,“结束一党专政”的主张是否有误,应允许见仁见智,不可能强求一律;但决不能等同于颠覆国家政权,则无可争辩,无庸置疑。

3 、共产党历来反对一党专政。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1946年3 月30日社论的标题就是“一党独裁,遍地是灾”,刘少奇作为共产党的领袖之一曾著文《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决不搞一党专政》如果按照起诉书的逻辑,主张结束一党专政,就等于颠覆国家政权,人们会从中共领袖们的言论中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

4 、起诉书说这四篇文章“宣称建立分权制的民主宪政,”是妄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也是不能成立的。

所谓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不过是一种政治主张,是一些人对中国政治改革发展方向的希望,或者说是对民主政治的设想。这与颠覆国家政权相距甚远。“坚持改革开放”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来主张实施政治改革。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又重申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和必要,公民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怎么会成为犯罪呢?而民主,更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就是靠民主起家,靠民主赢得民心取得胜利的。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确实很多,但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事情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不好办。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说:”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这无疑是共产党对全中国人民做出的庄严的承诺,同时也是不懈的追求。现在,起诉书把”建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的政治主张,断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据以定罪,这岂不是和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驰吗?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被告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请合议庭审查并采纳我们的意见。

何德普的辩护律师:付可心2003年10月14日

何德普的辩护律师阎如玉《关于何德普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词》

合议庭:我同意我的同事付可心律师的发言,并作如下的补充,进一步地为被告何德普辩护第一、研究全案材料,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注意到一个并非不重要的事实:被告人何德普从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这是无可厚非的,公民坚持自己的政治观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们可以对他的政治观点持否定态度,甚至是予以公开辩驳,但绝无理由可以因此而定为犯罪。

第二、关于何德普的身份。

被告人何德普一直对社会、对政府公开承认其“中国民主党党员”的身份,为此政府有关部门也一直与被告有联系有接触,但从来无人告知被告人,政府已明令取缔“中国民主党”,从未告知若以“中国民主党党员”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结交朋友,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值得郑重提出的是:警方既然在于何德普长时间联系的全过程中从未禁止被告人公开以“中国民主党党员”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结交朋友,公诉方凭什么根据何德普“中国民主党党员”的身份二断为犯罪呢?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于有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第三、关于案中的几篇文章。

起诉书谈及的“文章”,是被告人何德普与其网友之间在政治观点上和思想认识上的一种交流。作为被告本人,它既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与没有授意网友通过互联网公开发表文章,个人之间的这种思想认识的交流,谈不上“煽动”,构不成犯罪,这应属法律常识,无可争辩。

这里还应着重指出:起诉书所谓的“发表”、“签署发布”的指控证据明显不足,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控方举不出一页证据可以证实这些文章是由被告人何德普通过互联网发表、发布出去的,而这是至关重要的。至于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也没有涉及被告人电脑存放的文章内容是否完全一致的问题,同样未能证实哪几篇文章是被告人通过互联网“发表或签署发布的”,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说电脑中存放的文章,等同于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去的那些文字。尽管何德普公开承认他认同、赞成其中的几篇文章的内容和政治观点,并存放于其家中电脑里,这只是其思想意识问题,根本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煽动事实和煽动行为。鉴于互联网的特点,这种在网上文章的署名可以是任意的,无法加以限制,事实上,这些署名“何德普”的文章究竟是谁撰写的,由是谁通过何种方式在互联网(具体网站)上发表的,至今没有查清。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的剥夺,任何推断和推测都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那几篇文章是由何德普“发表或签署发布”于互联网,而且不能得出唯一的、排除其他人发表可能的情况下,推断认定何德普为该文章的发表者而指控其犯煽动罪是不能成立的,与不符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不应成为套话。

被告人家中电脑存放“中国民主党”的有关材料,只能证明被告人作为该党的成员,思想认识上认同该组织的政治观点,充其量是其个人思想认识的反映和储存,属于思想立场的表现而不是“煽动颠覆”的行为,与《刑法》第105 条第2 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如果硬将这种“整理”、“存放”、与“煽动”、“颠覆”等同,这岂不是又倒退回“思想犯罪”的历史老路上了么?至于有人网上发表或发布了那些文章,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硬性认定就是被告人的行为,这是很不客观的。我们主张靠证据说话,这一点应能与公诉人达成共识。

总之,我们认为:被告人何德普没有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起诉书对被告人所谓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重视,并望依法予以采信。

辩护人:阎如玉2003年10月14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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