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临会 财经六法过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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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石秀娟、黄维助、陈杉荣╱台北报导〕立法院临时会昨晚落幕,财经六法共三读通过四法,其中备受关注的“农业金融法”昨晚三读通过,对自救会要求无条件归还或以向政府专案融资方式买回三十六家让与银行承受的信用部,财政部并未让步,规范由中央主管机关在农业金融法施行后六个月内订定处理办法;民进党立委邱太三表示,原价买回将是行政院的底限。

立法院临时会昨晚十时三十四分在朝野争辩公投法草案是否表决的嘈杂声中,经立法院长王金平敲捶后散会。本次临时会共三读通过“农业金融法”、“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等四件财经法案。

至于公民投票法草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等三件法案,因朝野歧见无法达成共识,临时会并未进行审议。

将设农业金库 初期政府出资49%

攸关我国农业基层金融改革的“农业金融法”,行政院与自救会的农金法版本有十二项主要差异,协商后双方各有让步:自救会争取到提高全国农业金库资本额及政府出资比例;但为防止金库与信用部遭不法掏空,金库及信用部之管理与规范,大致都依行政院版通过。

农金法通过后,我国的金融体系将一分为二,一般金融由财政部主管,农业金融则由农委会主管,并将成立全国农业金库,做为信用部的上层机构,金库之资本额为二百亿元,成立初期的政府出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九,成立满三年后将逐年降低政府出资比例,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农金法明定,农业金融机构应依存款保险条例,参加中央存保公司之存款保险。条文并纳入独立董事及独立监察人制度,由农委会遴选,经股东会选任。

信用部聘主任 须经中央机关同意

条文并明定农业金库设置授信委员会,其中,独立授信委员不得超过二分之一,信用部也应设置授信委员会,办理一定金额以上的授信案件时,应报经农业金库同意或移由农业金库办理;此外,条文也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必须订定信用部主任之资格条件,其聘任须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

此外,中央主管机关必须明定信用部的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对于逾放严重的信用部,累积亏损超过信用部上年度决算净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信用部,主管机关设“辅导小组”加以整顿,以三年为期限,期满以后,若未达改善目标,中央主管机关得命令合并于其他设有信用部的农、渔会。

三读条文也对经营不善之信用部增订“退出市场机制”,信用部因业务或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支付债务或有损存款人利益之虞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停止农渔会干部之职权,并可命其与其他的农渔会信用部合并。(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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