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给饶赵案支招:双方可申请新的笔迹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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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讯】 (据中华网10月25日报道)10月15日上午,北京海淀区法院向“饶赵案”的双方当事人公布了赵忠祥申请笔迹鉴定的结果,鉴定机关最终认为笔迹“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达到鉴定的标准?“饶赵案”下一步的走向又当如何呢?
  
  今天上午,全国司法鉴定机构中唯一通过计量认证的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杨春松针对“饶赵案”笔迹鉴定的争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在对笔迹鉴定的过程和结论进行分析后,杨春松称饶颖和赵忠祥双方都可以申请委托新的鉴定机构。
  
  鉴定样本数量尚无统一标准
  
  鉴定结论表明,由于赵忠祥提供的样本笔迹和检材笔迹相同的数量较少,且缺乏与检材笔迹同期的样本笔迹,使笔迹特征的价值得不到合理的评估,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那么,到底达到哪个数量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呢?
  
  杨春松告诉记者,样本笔迹的数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要求是同期样本越多越好,但提供样本少的话鉴定就不好说了,主要看样本和检材的一致性。
  
  如果说他的签名没有什么变化,样本签名也很正常,而且书写的方式和速度都是一样的话是可以鉴定的。
  
  杨主任说,样本是不是达到一定的数量才可以鉴定,这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硬性的规定。
  
  同期样本鉴定最好同年同月
  
  饶颖的律师告诉记者,鉴定机构指出缺乏同期样本。其实在赵忠祥提供的14份样本中,只有一份是赵忠祥1995年的签名,其他都集中在2000年到2004年,而赵忠祥的欠条是在2002年签字的,那么其前后两年的签名都应该算得上是同期样本。
  
  杨主任告诉记者,关于同期样本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实践中所谓的同期就是指同年同月。鉴定人最好能提供2002年的笔迹,而且越多越好,使样本充分。在量和稳定性上都比较好的情况下就可以鉴定。
  
  得出鉴定结论要视客观情况
  
  在双方“千呼万唤”之后,得到的却是“就现有的样本,无法对欠条真伪作出结论”的结果。那么,这样的结论是否合情合理呢?
  
  杨主任告诉记者,这样的结论是鉴定人员根据客观情况而定的。鉴定机构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比如说某一笔画的特征在样本里面根本找不到,对鉴定人员来讲鉴定就有些难度了。
  
  他同时指出,如果样本准备充分的话,检材所反映的特征,所有的笔画都能在样本里找到相应的,就可以作肯定的结论。但杨主任坦言应视“饶赵案”的具体案情而定。
  
  饶赵双方可提更换鉴定机构
  
  10月18日,饶颖和赵忠祥的律师均来到海淀法院,就他们拿到的这份没有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赵忠祥的律师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机关对欠条继续鉴定,直到得出一个结论。走到了这一步饶赵双方是否可以继续鉴定或者选择其他鉴定机构来鉴定?
  
  杨主任告诉记者,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双方可以多提供2002年样本,要求复合鉴定一下,也可以更换鉴定机构,自己找鉴定机构或共同委托一家机构来鉴定,如果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机构达不成一致的话,由人民法院来裁定。(文/记者 孙慧丽)
  
  赵忠祥笔迹鉴定事件过程
  
  2004年4月15日 饶颖以人身损害及欠款纠纷在丰台区法院起诉赵忠祥。
  
  5月13日 丰台区法院将欠款案移送海淀区法院。
  
  6月21日 海淀区法院要求饶颖出示欠条原件。
  
  7月26日 饶赵欠款案在法院首次开庭。饶颖出具欠条原件。
  
  8月5日 法院告知饶颖将把欠条送至指派鉴定机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检验。
  
  8月6日、8月27日 法院两次将欠条和材料送检。
  
  8月9日 饶颖对笔迹鉴定程序提交异议书。
  
  9月4日 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文件检验意见书。
  
  10月15日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宣布,笔迹鉴定无法得出结论。
  
  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就是通过分析比较检材笔迹与供鉴定人的样本笔迹,确定两者是否为同一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从而根据习惯体系的异同,肯定或否认检材笔迹的书写人,为司法活动提供有力的依据。
  
  (法制晚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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