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英:“组织”两大法人及两大权力论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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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讯】在这个国家,我们常听说“国家要求我们去做什么”、“我们应该服从国家的决定、遵从国家的意志”,等等。这些,一般都只是某些国家机关、某些或某个领导官员的“要求”、“决定”、“意志”,不知怎的却变成了整个国家的“要求”、“决定
”、“意志”,甚至是如果不支持、不服从它,就会被冠以有“叛国”、“反国家”、“反人民”之嫌。在很多时候,根本就是那些党权专制者们的非正义意志、非正义要求、非正义决定,却以“国家意志”、“国家要求”、“国家决定”、“人民意志”、“人民要求”而冠冕堂皇地压迫人们去服从、去支持。其实,这些也是对有关国家的法人状态、关系认识不正确、不清楚的表现。

  一些企业(公司),有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等行政人员;一个国家,有议会及政府机关。企业(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组织。这就说明:一个国家与一个企业有相似之处。企业(公司)的所有制状态和法人状态可以非常的明确、清晰,而国家的所有制状态和法人状态却是混淆不清的。因此,那么,如果把企业(公司)的所有制状态和法人状态的相关理论应用于国家,这样,是否就能明晰国家的所有制状态和法人状态呢?从而,由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开始,就逐渐形成了我对“组织”这个事物的认识的“两大法人”理论。

  “组织”,是一个具有一定的人与人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整体,可以分为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一个企业(公司),就是一个经济组织;一个政党,就是一个政治组织;一个国家,同样也是一个(特殊的)政治组织。

  我的这个“组织两大法人”理论,其主要的内容:就是说任何的一个“组织”都有两个主要的法人,一个法人是全体、整体的法人,就是“组织法人”;另一个法人是这个组织的主管、处事、办事机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总体,就是“组织公法人”。比如说一个企业(公司),它就有两个主要的法人——“企业(公司)法人”和“企业(公司)公法人”。企业(公司)法人,就是由占有、拥有这个公司的所有的法人所形成的一个共同体。它是一个整体,是由占有、拥有这个企业(公司)的“静态生产资料”或“人身劳动”的人所共同组成的(它包括所有类型的资产占有者,即也包括着劳动力资产占有者,就是劳动者)。企业(公司)公法人,则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它包括着董事会等企业的决策部分,也包括着经理等企业的行政执行部分。其实,企业(公司)的“董事会”也是一个公权机关,它与“国家”这个“组织”的“议会”是相似的;企业(公司)的“经理”等也是一个公权机关,它与“国家”这个“组织”的“政府”是相似的。所以,有些老板说他自己是其企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具有一些这样的意思。这就如国家公法人包括着议会部门和政府部门一样。又比如说一个国家,它也有两个主要的法人——“国家法人(国家组织法人)”和“国家公法人(国家组织公法人)”。国家法人,就是由组建、占有、拥有这个国家的所有的人所形成的一个共同体,其实,也就是“全民共同体”。它也是一个整体,是由这个国家所有的公民所组成的。这与一个企业(公司)的法人相类似、相同。国家公法人,则是国家法人的“代表”,它包括议会、政府、法院等部分。所以,国家元首到国外访问,说他是这个国家的“代表”,就具有一些这样的意思。再比如说一个政党,它也有两个主要的法人——“政党法人(政党组织法人)”和“政党公法人(政党组织公法人)”。政党法人,就是由这个政党所有的成员(全体党员)所共同形成的一个共同体。政党公法人,则是政党法人的“代表”,也就是这个政党的各种办事机构、处事机关。政党的组织法人与政党的组织公法人是不相同的。所以,共产党常说“组织上决定”什么,“组织上要求”什么,而不是说“组织决定”、“组织要求”,这就也表明了“组织上”与“组织”是不同的,其实质:“组织上”,指的是“组织公法人”(政党组织的主管、办事、处事机关);“组织”,则是指“组织法人”。只不过,也许在他们的意识里,组织的公法人是在这个“组织”之“上”的。所以,才会用“组织上”代指组织的公法人。共产党的理论就常把“组织法人”与“组织公法人”这两者混淆在一起,把组织公法人、组织机关的要求、决定、意志强加为组织法人、全体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意志,从而,要求个人成员遵从、服从、支持“集体要求、集体决定、集体意志(全体成员的要求、决定、意志)”。

  “法人必有其权力”。我们知道了国家法人与国家公法人的区别后,对于“国家权力”这个概念,也就必定要有新的解释了。“国家权力”,就是指国家法人的权力,就是“全民共同体”的权力。而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这些则都是“国家公权力”,它们与“国家权力”是不同的,也并不属于“国家权力”的范围。所以,如果说国家机关、官员们掌握的是“国家权力”,那就是错误的。或者,根本就是国家机关、官员们对“全民”(人民)的权力的侵占、侵犯、侵害,因为他们所掌握的只能是“国家公权力”。“国家公权力”却并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从“国家权力”中产生、分化出来的、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国家公法人”,也是从“国家法人”中产生、分化出来的、独立于“国家法人”之外的一种法人。我们可以说:“国家权力”本来是包含着“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法人”本来是包含着“国家公法人”的,这也就是“国家权力(国家主权)”、“国家法人”的“初源状态”。但是,在国家公法人、国家公权力分化独立出来以后,“国家公权力”就与“国家权力”不同了(国家公法人也与国家法人不同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独立平等的了。这也就是“国家权力(国家主权)” 、“国家法人”的“转化形态”。

  与上同理,“国家意志”,就是指国家法人的意志,就是“全民共同体”的意志。而某些国家机关、某些或某个领导官员的“要求”、“决定”、“意志”,则是属于“国家公法人”的意志,而并不是“国家要求”、“国家决定”、“国家意志”。“国家要求”、“国家决定” 、“国家意志”与“国家公法人的要求”、“国家公法人的决定”、“国家公法人的意志”也是不同的。所以,如果有某些国家机关、某些政党、某些集团或个人以“国家”的身份表示什么“要求”、“决定”、“意志”等,我们就应该知道:这是他们对人们的欺骗行为,也是他们对国家法人(“全民”)(的权力、意志等)的“侵占”。(这是一种犯罪行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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