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观察:我们有回国的权利

------关于捍卫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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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讯】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之后,中国政府为消除国内潜在的政治挑战或避免国际社会对中国监禁、处罚持不同政见者的谴责,一方面把中国公民作为人质换取外交利益,以保外就医等名义送到国外,另一方面,通过吊销护照、注销护照、拒绝护照延期等方式不准海外中国公民回国,进行政治迫害。

近些年来,有大量海外中国公民被中国政府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吊销护照、注销护照、拒绝护照延期。这些人有的是因为参加了海外民运团体,有的是批评中国政府的自由撰稿人,还有法轮功修炼者。他们持有有效中国护照出国,在护照有效期到期前前往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申请延长护照时被拒,(也有的被注销护照)。而且,这些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机构在吊销、注销中国公民护照或拒绝中国公民护照延期时的行为无法无天、任意专横。在多数情况下,上述这些机关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既不表明理由,也不说明法律依据,而是以“你自己心里明白”、“我想你比我清楚”等语搪塞应付,完全不象一个标榜“尊重和保护人权”、高喊“政治文明”口号的国家政府所为。

护照是持证人国籍身份的法律依据。如果一个人没有护照,或者持证人持有过期护照,这个人的国籍资格便无法证明。因此,吊销、宣布护照作废或拒绝护照延期等于事实上剥夺某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二条规定: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根据上述《国籍法》的规定,除非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申请放弃中国国籍,中国任何机构无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资格被剥夺,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被剥夺。在中国,基本权利的被剥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法律授权机关作出决定。例如,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附加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指出,即使因为反革命案(新刑法改为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只要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他们在被羁押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利。而那些仅仅因为护照延期被拒绝,护照被吊销或者被拒绝回国的海外中国公民丧失的权利何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它政治权利?他们事实上丧失了所有宪法和民事权利。显然,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吊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注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拒绝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延期、不准海外中国公民回国等是在非法地行使公权力,专横地剥夺中国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入境。由于中国公民护照被吊销、注销或被拒绝延期,使得海外中国公民无法持有有效入境证件,从而使得公民回国权被彻底剥夺。

由于公民丧失国籍造成的无国籍状况,危及公民及人的基本权利和国际安全,当今国际社会在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中都把不得剥夺国籍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并非仅限国家缔结的条约,国际人权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成为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进而对各国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一九六一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八条规定:“缔约国不应剥夺个人的国籍,如果这种剥夺使他成为无国籍人的话。”第九条规定:“缔约国不得根据种族、人种、宗教或政治理由而剥夺任何人或任何一类人的国籍。”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自然应该在弘扬《世界人权宣言》和遵守《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原则和价值方面充当表率,即使做不到,中国政府也绝对不能带头公开践踏国际人权法。

中国政府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任意专横地吊销海外公民护照、注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拒绝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延期以及不准海外中国公民回国不仅给国际社会制造了大量的无国籍人和国际难民,也给海外中国公民及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有一大批中国公民由于中国政府吊销护照、注销护照、拒绝护照延期或不准回国因而成为无国籍人或难民。此外,一些人鉴于中国政府违背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自己的权利一再受到践踏而得不到任何救济,最终决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从而导致丧失人身自由。例如,前中国自由民主党主席王策被中国政府系狱三年,前美国二十一世纪基金会理事长杨建利先生被中国政府判刑五年。

鉴于公民的回国权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鉴于中国政府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任意专横地吊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注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拒绝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延期以及中国政府拒绝公民回国违反中国《宪法》、《国籍法》和公认的国际人权公约,

鉴于中国政府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任意专横地吊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注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拒绝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延期以及中国政府拒绝海外公民回国未经过任何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

鉴于中国政府的宪法监督机构、中国的司法当局对中国政府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任意专横地吊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注销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拒绝海外中国公民护照延期以及中国政府拒绝公民回国而提起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的抗争不闻不问,

鉴于中国政府以劳教、劳改、任意监禁等方式对任何以身试法,捍卫自己回国权、国籍权、公民权的中国公民的残酷迫害,

我们决定发起捍卫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运动。我们决定求助于社会正义力量和国际舆论向中国政府讨回公道。

我们将团结一切支持、捍卫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的全世界各界人士和力量。

我们将积极寻求关注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的世界各国主持正义和维护人权的政府的支持。

我们将积极寻求关注中国海外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的联合国机构的支持。

我们将积极寻求一切关注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的世界各国主持正义和维护人权的世界范围内的非政府组织力量的支持。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中国司法观察

宣言倡议人:王丹,陈小平,刘念春,宋书元
联络人:王丹([email protected])

(本宣言欢迎各界人士参加联署)

邮政地址:
China Judicial Watch
P.O Box 391324
Cambridge,MA.02139
U.S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关于捍卫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行动计划

根据有关法律、政治制度和以往经验,我们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提起国际社会、中国公众及领导关注海外中国公民国籍权、公民权和争取回国权问题。基本形像应当是合法、正派、严肃、负责。为追求最大效果,行动计划准备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游说:

主要面向国际组织、各国政府、有影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和个人,编写严谨的事例介绍、法律和政治分析报告,通过平面和电子通讯渠道向有关机构和关键人物定期邮寄材料,如果可能,直接面谈。

2。控诉:

继续向中国共产党机构、中国宪法监督机构、人大、行政机构和法院、联合国等提出司法诉讼和申诉。

3。宣传:

面向中外公众,通过新闻发布会、建立网站和开展网上攻势、发布报告、邮寄电子通讯和电台广播,介绍事实,争取同情和支持,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

4。抗议:

在中外领导人互访或其它重大时刻,通过发表声明、联名信、集会游行、举办展览、在居住国进行起诉等行动,强烈传递抗议信息,使违法者付出声誉代价,引起公众注意。

5。资料搜集:

编写海外中国公民被中国政府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吊销护照、注销护照、拒绝护照延期和禁止回国案例汇编。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中国司法观察

邮政地址:
China Judicial Watch
P.O Box 391324
Cambridge,MA.02139
U.S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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