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倾斜的天平——福清余娟玲十年血汗钱一朝成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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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中国舆论监督网记者郑枫/林圳勇福清报导)十年前她自筹巨款出国打工,期间丈夫却大肆挥霍着她辛苦赚来的血汗钱,而且背着她借高利贷、抵押房产。十年后她回国了,却无端卷入其前夫的借贷纠纷案,而法院的判决要求她为前夫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更使得她眼看十年血汗钱一朝成云烟。无辜的她原本希望公正的法律能给个公正的说法;然而,一、二审的判决让她失望、委屈、愤怒……

记者近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公民余娟玲关于审判不公的投诉信后,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出国归来,发现自己成为被告

1989年初,不满30岁的余娟玲自筹资金10多万元,飘洋过海到日本勤工俭学。靠着自己的辛勤和节俭,她不但还清了自己出国的借款,而且还寄钱回家抚养孩子、买房子、为丈夫还债,“在港头镇的那座三层楼的房子也是用我从日本寄回来的585万日元盖的,我已为家庭尽到了一个母亲和妻子的份内之事。”

余娟玲的前夫黄和平在一、二审时承认,十年来他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责任。记者从黄和平与余娟玲儿子黄敏口中得知,余娟玲出国十年,他一直是在外婆家生活长大的。

1999年3月,余娟玲回国。但是让她伤心的是,得知丈夫黄和平十年来染上有“赌博和不良恶习”,多次规劝无效,并把她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挥霍殆尽。为此,1999年10月1日,她与黄和平在镇民政办调解下,对子抚养、房屋、债务等财产进行了妥善处理后,协议离婚。

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2000年5月29日,前夫黄和平的亲戚叶诚珍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诉称黄和平因经营石仔场缺乏资金,向其借款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二分,期限三个月,并以福清市党校附近余娟玲名下套房一套作为抵押;1998年7月15日,双方重新更换借据,同时又把黄、余在港头镇老家的一座房子也作抵押,期限三个月;到期后黄和平仍无法还钱,因此她起诉,要求余娟玲承担前夫黄和平7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离婚协议上约定属于余娟玲的附属房

“我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2000年7月10日,福清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确认黄和平1998年7月15日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他1993年3月5日向叶诚珍借款7万元的事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借款是黄和平、余娟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所借的款目是黄和平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余娟玲主张的该笔借款应为黄和平的个人债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定余娟玲对此负债有连带偿还责任。

“这样的判决对我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指着判决书,余娟玲既气愤又无奈的对记者说。

有事实证明,黄和平借7万元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和工作所需而是用于还赌债的,而且1993年以她当时的经济状况,如果知道借款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她会直接寄钱给黄和平而无须去借月利息2%的高利贷。1999年10月1日在港头镇民政办调解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和债务都作了约定,黄和平并未向她说起有欠债7万元一事,双方都同意各自的欠债各自偿还;1993年3月5日,黄和平向叶诚珍借款,并以位于福清市玉屏小区1号楼104室作抵押,但这时该房的产权证还未办,而且作为房屋的购买者,她并不知情,即使1998年更换借据时,她本人也还不知道,更没有在抵押协议上签字,因此该抵押是无效的。

“那一切都是背着我干的,而且极大可能根本就是一个阴谋,我应该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吗?”

可疑的7万元借款,要赔付近50万的房产?

“我是在被法院追加为被告时,才从收到的诉状副本中知道黄和平向叶诚珍借款7万元和套房被抵押的事。”

“7万元的借款是用经商之用,黄和平和叶诚珍都没有也拿不出证据,但法院却对两人的陈述予认定。这是合法、公正吗?”

余娟玲对法官这样说,对律师这样说,对朋友这样说,对记者也是这样说。

据了解,1993年3月5日,在没有告知余娟玲的情况下,黄和平向叶诚珍借款7万元时,余娟玲拥有产权的福清市玉屏路一号楼104套房并未购买,“我购买该套房屋时间是1994年底,发给房产证是1995年6月20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是不能把房子作抵押的;没有房子产权人的签字,抵押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判决书没有对这一事实进行说明,强行认定黄和平与叶诚珍的抵押有效。这该怎么理解呢?

“我一定要讨个说法。”

然而,2001年1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又一次让她失望。二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方对于黄和平借款、利息、期限及抵押两套房子等事实没有争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债务为上诉人余娟玲与被上诉人黄和平共同债务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黄和平与余娟玲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同时二审法院也认定,黄和平的7万元“借款用途是为了经营石仔场”,二审中黄和平所称的借款是用于还赌债以及余娟玲主张的黄和平并未告知该借款及用途,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都是证据不充分,而不予采信。最后,二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正确”,仍然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7万元不明不白的“借款”,按两分利息计已变成了十几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不保护超过人民银行利率三倍以上的民间高息借贷,此案明显超出标准),而被法院查封的两套房产则价值近50万。“我就是不服,我一定要继续申诉,讨回我的公道!”紧紧抓住判决书,余娟玲坚决而执着地说。

从“借贷”到诉讼疑云难消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很明确。然而,这起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两次判决的结果都让余娟玲深感痛心和失望,迫使她走上申诉的道路。

那么,到底是谁造就了这样的不公平呢?金钱、情感、还是……

此案确实给人留下值得讨论的余地很多:黄和平为什么对此案都没什么特别的看法,而只表示“原告所述借款情况属实”,“由法院依法判决”?为什么离婚时,黄和平没有向余娟玲说明有向叶诚珍借款7万元一事呢?而作为债权人的叶诚珍“她是知道我的住址,始终没有告诉我黄和平向她借款。1999年3月,我回国后,叶诚珍经常与我碰面,但也未告诉我借款一事。”1998年,黄、叶曾结算、换立新借据,原借据销毁,同时在抵押上再加上黄和平和余娟玲在港头镇的房子。为什么要换立借据呢?是因为原来抵押的104室套房现在已经有了产权证的原因吗?为什么又把乡下的房子也加入抵押范围呢?两级法院为什么对于7万元借款、对于房子抵押是否合法的认定如此武断?

余娟玲有太多的疑问,“这件事是黄和平、叶诚珍和一审法官串通好了来谋骗取我财产的,”她气愤地说道。

9月7日,记者到福清市采访相关当事人和一审主审法官,然而受访各方要么坚持自己的无辜和无奈,要么回避,要么拒绝,这其中真有什么解不开的结吗?

采访黄和平,他一口的无奈,“我现在家都没了,孩子也离开我,房子也被叶诚珍拿走了。”“我没有赌博输钱欠债,借款是经营石仔场用的。”既然做生意,为什么不向银行贷款而直接向叶诚珍借高利贷呢?借款有什么不能说的目的吗?黄和平告诉记者,“我没有关系,不好贷款。”所以他向叶诚珍借钱。至于为什么在没有余娟玲同意的情况下,把还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作为抵押?黄和平显出很无奈,“我也不懂得政策,叶诚珍提出要以那套房子作抵押,我也没办法,因为我欠她钱。”

“1993年我在日本时,曾打电话告诉叶诚珍,黄和平没有还款能力,不要再借钱给他了。可是作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叶诚珍为什么还借钱给黄和平呢?她不知道这样的风险吗?”余娟玲说道。

为此,记者电话联系叶诚珍。叶诚珍表示:“这案子很小,法院都已判了,没有采访的必要。如果你们真想了解,就到法院吧。”对于记者的其他提问,叶诚珍一再向记者表示,时间过得这么久了,她记不清了,也不愿意再提起。

作为借款当事人,竟然连自己的案情都“记不清楚了”。那么一审的主审法官对本案的评价意见如何呢?

主审法官已“记不清此案”

当天下午,记者到该案主审法官王绍荣办公室。王绍荣表示:“我个人无权接受记者采访,你们先与院办公室联系;我一年办了上百件案子,余娟玲的案子我现在记不起来。”

在法院办公室,郑主任向记者表示,按规定一般不接受记者对的案件采访,法院的观点都体现在判决书里;按规定采访要向省高院申请,这样才方便接受。如果不以采访的名义,以朋友方式与王聊聊这个案子,不把谈话的内容写进采访文章,倒可以电话联系一下他,在他愿意的情况下去与他聊聊。然而,王绍荣以记不清这个案子为由拒绝了。对于这起案件,作为主审法官王绍荣能忘记吗?

记者提到,在庭审时王绍荣公然说:“你的离婚不是经过法院判决,而是民政局判定的,如果是经法院判决我就承认。”郑主任稍微皱了一下眉头说,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官的素质问题,作为法官说出这样的话,是会让人笑话的,不符合法官的身份。通过民政部门解决离婚问题,这本是很正常的,是法律所规定的,法院只在调解不成,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情况下,才对婚姻的存续作出判决的。

对话中,郑主任也表示任何人都有情感,法官办案也会涉及个人感情这种情况,但这样的感情不能妨碍公正判案。那么王法官在主审这起案子中,他的个人感情的天平又是如何的呢?超然还是倾斜,记者无法得到解释。

在我国审理案件适用了两审终审制,其中就有防止违法不当审案,纠正并减少错判的本意。那么对于此案二审法院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呢?

从二审中,法院对于此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所需,是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关键问题,仅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立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确认被告黄和平应偿付借款和利息,并认定该笔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未对该抵押中没有产权人签字这一重要事实进行认定。只有借据,没有关于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证明,这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吗?违法条件下的抵押却在判决中被确认,这是能能让人信服,也起不到二审应有的作用。

这样的判决对余娟玲不公平,经不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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